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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法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两种方法)

最近几年,要说最有名的优惠政策,莫过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了。因为涉及面广,争议大,闹的只要是从事财税工作的人都知道。


虽然该优惠政策很出名,可是还是有很多人会在这上面犯错误。为避免大家犯错,我们今天就说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并不是只有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中的一种办法,因为太出名了,导致一些人以为只有这一种加速折旧的办法。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就大错特错了。


根据对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归纳整理,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一般的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有:


1.缩短折旧年限:最低可以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60%折旧;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4.一次性扣除法。


(二)比较特殊的加速折旧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加速折旧: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归纳整理对比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政策比较多,出台的时间各不相同,相关规定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为方便比对与查询,现归纳整理如下:

表-1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适用具有自主的选择权,也就是说企业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


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公告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在具体遇到固定资产折旧需要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以比照表-1中的法律法规文件号查找相关详细规定,同时比照匹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研究并制定对企业最有利的执行方案。


三、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一)应清楚自己企业所处的行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并不是所有政策都是对所有行业是一视同仁,主要是向10个重要行业和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等有所倾斜的,因此清楚自己企业所处行业有利于更好享受到更好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准确划分研发设备


由于对研发设备尤其是专用研发设备有特殊优惠政策,因此研发设备的确认与划分非常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2015年第68号均强调如下: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并不是一次性出台的,而是逐步、分次出台的,且优惠力度是逐步加大的。在每个优惠政策出台时,都规定了开始执行时间,甚至财税[2018]54号还规定有结束时间,因此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间节点就显得非常重要,时间节点决定了可以适用的具体优惠政策,也决定了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


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回答网友提问指出: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46号公告明确,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影响是否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都对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限定为“新购进”。对于“新购进”的界定,前述文件中都未提及。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的公告中进行了补充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中明确,“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中“新购进”是指外购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两种取得方式。


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明确指出: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46号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此,除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股东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方式,都不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五)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确定


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中都涉及到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问题,单位价值可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等政策。在46号公告出台前一直没有明确,46号公告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固定资产单价是含税价;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的,则应该是不含税价。


(六)注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46号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对46号公告解读专门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


比如,某企业于2019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2019年度)。


四、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与应留存备查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的改革措施,企业现在享受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赋予企业更多更大权力的同时,也带给企业更多义务,更多义务意味着更多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首先做好“自行判别”,同时还要做好相关“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涉及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事项”有两项,序号分别为67和68号,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表-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案例解析


资料:A公司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9年11月1日购进一套检测工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单价300万元(不含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税合计339万元,银行存款支付。


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0%。设备购入后,就投入了使用。


该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考虑采用一次性扣除法。


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问题:固定资产2019年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财税处理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购入检测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3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9.00万元

2.会计折旧(2019年度)=300*1/(12*5)=5万元

假定检测设备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5万元

贷:累计折旧 5万元


(二)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由于满足税法规定,可以在2019年度一次性扣除,且企业也考虑选择一次性扣除,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扣除就是300万元,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折旧5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


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见表-3(点击图片看大图):

表-3


然后,就可以自动生成《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相关栏次,不再赘述。


(三)后续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含一次性扣除),只是让企业提前把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了,并不是让企业多扣除折旧。因此,对于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要特别注意后续的纳税调整,需要把前期多扣除的折旧通过后续调整给“吐”出来。


下面,就是案例中A公司各年度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汇总表:表-4

表-4

因此,从2020年度开始,A公司应对固定资产折旧继续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调整的话,在软件中申报的会进行风险预警的,应及时进行修改申报表补充填报。


(四)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会计处理说明


企业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进行,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是如此。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属于税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因此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并不会影响其会计处理,即原来该怎么进行的会计处理还是原来的办法进行。


对于那种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也就一次性折旧的做法,是错误的,严重的违反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属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导致的,是一种正常的税会差异,只是需要我们通过纳税调整即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进行税会差异纳税调整的,申报表中大部分报表也是为纳税调整而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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