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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本为什么要交个税)

问题描述(举例):

A、B投资人同时投资C公司,但A投资人认可C公司的估值高于B投资人认可的估值。A、B投资人按各自认可C公司的估值算,若想持股C公司20%,A投资人需投入500万,B投资人需投入400万。

问题:若按A认可的C公司估值算,B投入的400万只能持股C公司18%的股份。B投资人可否在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取得C公司2%的股份,从而持股C公司20%。


方案一:股权转让

满足一定条件,C公司控股股东无偿转让2%股份给B投资人。

根据《公司法》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内部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在股权转让时,若转让股东为法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为自然人,则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个税为例:

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第十二条又规定,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合适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合伙企业无偿获得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的,受赠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方案二:资本公积定向转增

满足一定条件,C公司定向转增资本公积给B,补足2%的股份。

(一)资本公积定向增资的合法性

《公司法》并未对资本公积定向转增作出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资本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的一种,公司以资本公积向特定股东增加出资实质上是公司股东进行权利让渡的特殊情形。如该等让渡行为同公司章程无异议,且未参与转增的股东明确放弃转增的权利,则资本公积定向转增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满足合法性要求。

(二)资本公积定向增资的特殊程序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其实际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达成有效决议。但由于资本公积向特定股东增加出资包含公司股东进行权利让渡的情形,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就资本公积定向增资事项进行审议时,除了是对增资事项进行决议外,同样也是未参与转增的股东对放弃转增进行确认,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全体股东应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并同意,方可达成有效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大)会就资本公积定向增资事项进行审议前,应确保公司章程对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无限制性规定,避免出现决策程序同公司章程存在异议的情形。

(三)资本公积转增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若受让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如被认定属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应当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受让股东为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法人股东税务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其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受让股东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给出了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合伙人根据自身性质和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案例

(一)艾录股份IPO(2020-12-23创业板过会,简称变更为上海艾录)

根据艾录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艾录有限(艾录股份前身)在2011年5月和2011年9月引入股东时存在对赌协议。由于艾录有限未完成业绩承诺值,2013年9月15日,艾录有限原股东与上海傲英、上海鼎丰、上海汇旌及公司签署《关于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将艾录有限资本公积金中的人民币1,625,807.00元向上海鼎丰、上海傲英、上海汇旌定向转增注册资本,原股东放弃该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相关权利,同时原股东现金补偿的235万元作为剩余的业绩补偿。

基于上述事实,交易所问询问题如下:

补充披露2013年9月仅向上海鼎丰、上海傲英、上海汇旌定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

针对交易所问询问题,艾录股份回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艾录有限向上海鼎丰、上海傲英、上海汇旌定向转增注册资本已经2013年8月艾录有限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海傲英、上海鼎丰及上海汇旌已收到陈安康、李仁杰、张勤、陈曙、王春权支付的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5万元,并且 2013年9月,艾录有限完成向上述三家机构转增1,625,807.00元资本公积为注册资本,发行人已履行完毕所有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条款,发行人及原股东与上海鼎丰、上海傲英、上海汇旌对赌协议中有关估值调整与业绩承诺的条款已全部解除。

(二)崧盛股份IPO(2020-10-23创业板过会)

根据崧盛股份2021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2016年10月19日,崧盛有限(崧盛股份前身)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崧盛投资前次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 120.33万元转增注册资本,由除崧盛投资外的其他股东享有,崧盛投资放弃参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中王宗友转增54.87万元,田年斌转增54.87万元,邹超洋转增4.59万元,罗根水转增2.00万元,田达勇转增2.00万元,凌彩萌转增2.00万元。

2017年3月20日,崧盛投资出具《确认函》,对因其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并由其他股东享有无异议,确认放弃参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科达股份重组(2015年9月重组完成)

根据科达股份2015年3月披露的重组法律意见书内容,派瑞威行系本次重组标的之一。

2013年8月16日,派瑞威行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派瑞威行2013年7月31日资本公积中人民币16.9965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至370.3704万元,其中九鼎投资以资本公积增加出资5.0736万元、启航基金以资本公积增加出资6.8493万元、北京七弦和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资本公积增加出资2.5368万元、浙江天堂硅谷七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资本公积增加出资2.5368万元;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认购权。

参考上述案例,企业存在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资本(或股本)的情形的,审核主要关注合理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是否损害其余股东权利几个方面。鉴于该等定向转增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如资本公积定向转增事项具备合理解释,且取得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及未参与转增的股东书面确认意见的,原则上不会造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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