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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2021)

来源:中工网

【案例】

2020年12月10日,某事业单位女职工吴某结婚,受疫情影响,吴某一直未举办婚礼,也未休婚假。2021年7月26日,吴某通过部门工会向该单位工会申请工会会员结婚慰问金(品)。该单位工会回复,根据该单位《工会会员慰问管理办法》规定,“在职工会员符合结婚、生育、住院等情况的,部门工会可在6个月内凭相应证明材料向单位工会申请慰问金(品),过期不补”。因部门工会申请已经超过6个月,不能再申请结婚慰问金(品),遂驳回了吴某的申请。吴某则认为,工会要求6个月内申请慰问金(品)的规定损害了工会会员的权利,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解析】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对职工结婚、生育、住院等情况进行慰问体现了工会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从现行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来看,现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工会会员慰问金(品)的发放程序及时限做出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会能否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工会会员发放慰问金(品)的程序、时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呢?笔者认为,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授权,该单位工会可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工会会员慰问情形及慰问的形式、程序等进行细化和补充规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上位规定及其立法精神。

(一)慰问金(品)不宜依申请发放。首先要明确,慰问金(品)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职工福利,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会对会员的生育、住院等慰问属于职工福利,工会会员享有福利待遇是基于会员资格取得,具有法律依据,依法保障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工会会员发生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生育等情形的,工会应当主动掌握、关心会员的相关情况,及时组织探望和慰问,这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工会的温情与人文关怀,实践中,会员已经因生病住院等情形遭受痛苦,此时还要求会员在时限内申请,过期不补,显然不合情理,也有冷漠之嫌,因此,规定慰问金(品)依申请才能发放,违背了工会的职责所在,也有悖于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慰问的立法本意。

(二)慰问金(品)的发放不宜限定时限。基层工会从管理便利的角度,为了督促部门工会及时履行慰问职责,要求部门工会在6个月内递交相应证明材料,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工会会员依法享有工会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是工会会员的法定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被随意剥夺,当会员发生婚嫁丧娶、生病住院等情形,部门工会应及时上报单位工会,如果因为部门工会的种种原因导致证明材料递交迟延,可以追究部门工会及个人的行政责任,但不能因此剥夺工会会员的权益。

(三)不能忽视制度中的程序规定。基层工会制定有关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补贴等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无效。首先,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按照《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要求,基层工会制定的制度,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或备案。这是民主管理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不能以工会办公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替代;其次,规章制度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基层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以正确的形式向全体会员公示或告知,以保障工会会员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制度的遵从和执行。(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邹爱萍)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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