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五步骤(破产重整期限6个月)
一文读懂破产重整
一、破产与破产重整
破产是一系列程序的总称,我国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三个破产程序,即和解、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可归为“破产预防程序”,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最终倒闭。
三个程序中,破产重整是挽救困境企业最有效的途径。
破产重整,又称“破产保护”,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破产重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有优质资产和盈利能力;
2、债务负担过重,无法通过自行协商减债,也无法通过正常经营恢复盈利;
3、存在投资价值。
我省的海鑫钢铁、联盛集团破产案,都是适用的重整程序。
二、重整可实现的目标
通过重整程序可实现以下目标:
1、破产保护功能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就进入了司法保护之下:
(1)财产不再被查封和执行;(企业破产法第19条)
(2)已查封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企业破产法第19条)
(3)获得一段恢复营业的缓冲期;(企业破产法第79条)
(4)个别清偿无效。(企业破产法第16条)
2、摒弃和排除非理性选择
重整程序规定了通过重整方案的“债权比例+人数比例”规则,即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
此外为了避免可行的重整方案因为债权人的不理智而无法通过,重整程序中还规定了法院对重整草案的强制批准权,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第87条)
3、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多种重整模式可供选择
重整的模式是灵活多样的,既有投资人通过股权收购保留企业主体的存续型重整,也有投资人仅收购资产,注销企业主体的出售型重整。还债的时间、方式也是多样的,债务人可以一次性清偿,也可以分期清偿,既可以现金清偿,也可以股票、存货、原材料、债权等其他资产清偿。只要有利于维护各方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设计丰富的重整模式。以我省为例,同样是重整,海鑫选择的是一次性现金清偿,联盛则是现金清偿+债转股。
5、合同的选择履行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6、利息停止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7、担保人权利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8、集中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9、罚金、罚款不计入破产债权
10、允许重整企业进行特别结构设计,以获取新的融资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或设定优先权。
三、重整无法实现的目标及存在的风险
为债务人借款提供担保的个人或企业,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仍可单独起诉担保人并执行其财产。
2、不能保证重整一定成功
重整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经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即最长九个月。若在该期限内无法制订或通过重整方案,则重整失败,只能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3、管理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管理人既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而是独立执行职务的第三方机构,如果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资产,出资不实等法律禁止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追回。
4、虚假破产的风险
有部分债务人通过虚假破产逃避债务,这就构成了犯罪,罪名为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重整需满足的条件
1、重整主体需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目前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资格的确定,应当以领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有破产资格,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
2、必须达到破产标准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重整的受理法院
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集中了主要财产和主要业务的经营场所可视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六、重整的申请与受理
(一)重整的申请
1、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需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需要证明:企业已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需提供的资料见附表1。
相对而言,债权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更少,故难度更低,目前大部分重整的启动均采取债权人申请的模式。
但是无论是谁提起重整申请,在启动程序之前,需要按照债务人申请模式准备需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是重整程序所必需的。
(二)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七、重整期限及关键节点
重整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共9个月。
有以下几个关键节点:
1、破产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申报与审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初步审核并制作债权表,然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债权,法院下达债权确认裁定。审核未通过的债权,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法院起诉,管理人重新审核,或以法院的判决作为确认依据。
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审计评估
重整程序开始后,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资料及各项资产,同时要对财务进行审计,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范围和数额。如果他人占用债务人资产的,管理人有权追回。如果债务人对其他企业有债权的,管理人也应进行催收。
4、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一般是:
(1)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进行核查;
(2)选举债权人委员会;
(3)通过财产管理方案;
(4)其他需要通过的事项。
如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资产的清查工作尚未完成,则会议之后管理人继续进行上述工作。
5、招募投资人,设计投资方案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结果和资产清查结果,确定企业的债务规模和资产数额,然后以此为基础设计投资方案,招募投资人。
投资人的投资一般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如果投资人较多,管理人可通过竞价的方式提高投资金额,从而提升债权人的清偿率。
在确定投资人、债权额和资产额的基础上,管理人应制作债权清偿方案。投资人应制作经营方案。
投资方案+清偿方案+经营方案=重整计划草案
6、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完毕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重整期限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7、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则申请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则重整失败,需转入清算程序。
8、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9、重整计划的执行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执行完毕,则重整成功。执行中如无法执行,则需转为清算程序。
八、重整的难点
(一)法院受理的困难
目前中西部法院对受理破产重整案件设立了较高的门槛,除需准备大量资料外,法院内部还要进行层层审批,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人数较多的案件,需要省高院审批,无疑加大了受理的难度。
故需提前与受理法院进行协调,以提高受理的速度。
(二)重整过程的可控
重整过程的控制,主要取决于法院、管理人和债务人三个角色。
1、管理人是重整工作的核心
目前一般由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顾问等)担任管理人,法院通过招投标或随机摇号指定。目前我省的几个大型破产重整案,均由法院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律师事务所,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事务所整体的实力,一方面有利于法院的控制协调。
清算组也可以担任管理人,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2)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目前海鑫、联盛重整案均采取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人成员,有利于协调各方面资源,为企业提供各种政府支持。其弊端在于,政府人员对重整业务不熟悉不专业,且工作积极性较低,效率不高。而且地方政府担任管理人后,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都无法对其进行制衡。
2、债务人是否能够有效配合,是重整成功的基础
首先,债务人必须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这是管理人审核债权和进行审计的基础。只有掌握了准确的财务信息,才能确定企业真正的债权和债务规模,从而为制定重整计划打好基础。
其次,债务人必须安排专人配合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第三,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在重整过程中必须放弃部分权利,如放弃部分股权,以换取重整计划的通过。
因此债务人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一方面配合法院工作,一方面监督重整程序,确保债务人及股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3、法院是重整的后盾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处理主要事务,但法院是最终的裁决者,重整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如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是否确认债权,是否确认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确认重整计划等等,都由法院最终裁决。
因此,因为重整程序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博弈复杂,如果要确保过程可控,管理人、法院和债务人必须步调一致。
此外,重整程序因涉及众多债权人,且各方利益并不一致,所以不可能由某一方完全控制。
九、重整的资金成本
重整所需的资金成本主要有四部分:
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及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主要包括资产审计、评估费,资产处置费用等。资产处置费用包括评估和拍卖等费用,数额大小视具体情况而定。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餐费、通讯费、办公设备支出等等,其数额大小视具体人员多少、重整时间长短、案件数量、出差成本等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一次重整此类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管理人的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举例来说,债务人财产总额为1亿元的,管理人报酬为482万元。当然,管理人的报酬也可以协商确定。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的数额均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3、偿债资金。偿债资金是重整是否能否成功的关键。偿债资金的数额需根据企业具体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结合债务清偿方案来确定。
4、恢复生产的费用。如果企业继续经营,还需支付经营中所需的成本,如果没有流动资金,则无法开展经营工作。
因此在重整程序中,如果债务人流动性枯竭,则必须先进行融资,以确保重整工作能够开展。但由于重整结果的不确定性,此时融资的难度极大。解决方案,一是采取设置新的担保物权的方式融资,使该轮融资的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的顺位;二是股东借款,因为公司重整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
十、投资人的引进
如果进入重整程序之后才开始寻找新的投资人,很可能会出现期限届满而没有找到投资人的局面,那就意味着重整失败。此外,在重整阶段接盘的投资人大多会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或支付较低的交易对价,可能与原股东的预期差距较大。所以为确保重整成功,最好能提前锁定一些投资人,或制定备用方案。
综上所述,困境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化解债务,恢复经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重整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参与各方安排精兵强将,并紧密配合,方可实现企业起死回生的目标,从而保障各方的权益。
附表:重整申请资料清单
(山西法院要求)
(一)债权人申请重整
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需提供资料:
1、破产重整申请书;
2、债权人、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等证据资料;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
5、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
6、参与重整的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重整需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提交该机关同意重整的文件;
8、其他证据。
第6项资料我认为是非必需的。因为很多重整申请时还没找到投资人。
(二)债务人申请重整
证明:企业已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需提供的资料:
1、破产重整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为国企的,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债务人重整需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提交该机关同意重整的文件;
4、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等;
5、债务人的职工安置预案,包括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筹措情况等;
6、债务人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债务人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9、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
10、评估机构做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
11、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资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12、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情况等;
13、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4、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15、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16、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维稳应急预案;
17、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
18、债务人的重整可行性报告,即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19、参与重整的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的证据材料;
20、其他证据。
第10、18项我认为是非必需的。
附图:破产流程图——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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