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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没有写的经营范围
能开票吗?
开票出去有什么风险吗?
以票管税是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方法,因此,为保障国家税款的安全,税务机关在发票的使用上有严格的规定,对此,纳税人颇有微词。在具体的开票工作中,对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总是心有余悸,生怕一个不小心开错了,招致税务机关的处罚。在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发票上的问题上也是如此。
当然纳税人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但正如克强总理所说“法无禁止皆可为”。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不管这时经营的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
更何况,发票的最大功能在于保障国家的税款安全,有了经营,开了发票,国家的税款就不会流失。至于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原本也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所以,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另外,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如实发生的可以开,未实际发生的开票就算虚开发票了,那就违法了。
但是,给大家两个建议:
(1)临时性业务,增加开票品目后,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先联系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一、什么是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以及作废代开发票的行为。
二、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
四、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代开普通发票,一般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本总结第二条外。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二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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