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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资金怎么写(现在开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吗)

前段时间和单位同事聊天,听到“分公司即子公司”二者是划等于的关系,小编很是诧异,原来大多数人对这二者都有误解。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二者的区别。

子公司的上级公司是母公司,我们简称双方为“母子公司”。分公司的上级公司是总公司,我们简称双方为“总分公司”。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母子公司双方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有点儿像成年的母子间的关系,母债子不必还,子债母也不必还。

实际经营中,如果子公司闯下滔天大祸,面临远超其支付能力的赔偿或罚款,则母公司最多把子公司破产支付了事,超过部分可以一概不认,当然,如果母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这一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被债权人或公检法找到证据认定的话,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分公司闯下滔天大祸,面临远超其支付能力的赔偿或罚款,其上级公司总公司,可就是无限责任了,此时法律上等同于总公司自己直接的赔偿或罚款。在总公司被破产前,该支付多少,一分钱责任都不能少。

如果从风险的角度看,对于一家公司而言,成立有限责任的子公司比成立分公司要好得多。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因为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这类风险,还必须考虑税负以及其他因素。比如,企业从事的业务如果对企业资质有要求,分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而子公司则只能自己再去申请资质。

从税务角度看,尤其是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则总分公司的税负往往低于母子公司的税负。导致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总分公司是统一的纳税人,相互间的盈亏可以先抵消,然后再交税。而母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纳税人,如果子公司有利润但母公司巨额亏损,子公司也必须单独计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的亏损与子公司无关,母子公司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

另一个原因在于,母子公司被视为独立的经营者和纳税人,所以母子公司之间如果发生交易,按《征管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必须像没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一样定价和纳税,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定一个金额进行征税。

简单说,公司对某客户降价20%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但如果要对自己的子公司降价20%,则必须要考虑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完全有权不认可这个降价,而要求按原价交税。

除增值税有特殊规定外,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都是可以相互抵消的,不存在所得税上被征税和调整的可能。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并非所有的分支机构都是分公司。一般来说,进行生产经营工作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分公司。而像办事处、代表处等仅仅进行一些宣传、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单位,应作为公司的派出机构,而非分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生活中,有些公司把外来挂靠的单位,也视同为一个分公司进行核算,这是错误的核算行为。挂靠单位并不属于被挂靠的公司所有,挂靠单位的所有资产、负债、人力资源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只是使用被挂靠公司的名义与资质而已,所以,挂靠单位不能按被挂靠公司的分公司来核算。

一个公司欲成立分公司,只需要公司经营管理层做出决定即可,分公司不是法人,所以不需要注册资金。异地成立的分公司,在当地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如果产生应税行为,还应在当地纳税。

在税务上可以这样理解,不是非常精确,但对于非会计人员已经足够了。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征税,分公司不是法人,所以要并入总公司计算纳税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对“单位”和“个人”征税,不论是不是法人,产生应税行为,就要纳税。

某公司在全国有30多家分公司,为了对各分公司的业绩考核更精确,采纳管理顾问的建议,既考核分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还考核分公司占用了多少总公司的资金。于是,总公司向分公司的拨款全部改为“借款”,分公司需要向总公司支付利息,美其名曰“模拟市场核算”。因为总公司有利息收入,所以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要求缴纳利息的增值税。总公司会计很意外,因为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内部的利息结算也要缴增值税吗?

是的,总分公司内部的利息收付,也要交增值税。因为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营业税并不按“法人”来征收,而按“单位”来征收,总分公司属于不同的“单位”,所以它们之间收付了利息,就满足了增值税的征税条件,所以应该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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