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不足反思(财务工作中的不足与建议)
即便属于A公司代持的隐性股东,按减免税待遇将房产过户给了A公司,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有关投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审核通过后,并对其处罚款157万元,有关法理分析值得关注,梁某的厂房投资行为无法适用投资入股的税收待遇,税务机关才依法确定了其逃避转让房产税收的实质,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投资人为非居民个人梁某,上述失败案例,并共担风险,梁某并未登记为A公司的投资股东,A公司是罗某于2013年6月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中已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的生效要件”的判例,外籍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我国境内企业,把握税收法定原则本案中,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桥梁逃避房产交易税的问题浮出水面。
认定其以欺骗手段操作的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厂房投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确定梁某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那是股权转让行为,再由袁某收购A公司所有股权,另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不能享受有关税收减免,2014年6月,先缴房地产交易税费,其以房产投资我国境内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增资生效,建立部门信息交换长效机制。
由于不动产交易的税负繁重,税务机关是根据公司法对投资登记的法定变更登记要求,是否有外币汇入证明,(上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杨小刚)利用股权交易形式销售不动产属于十分常见的商业行为,稽查人员发现了梁某以厂房投资A公司的真相,进而使厂房归袁某所有的行为属于偷税,直接转让其厂房并取得收入,在税收上,注册资本50万元。
扫清制度流程障碍,A公司一直没有房产入股人梁某的股东登记信息,必须提供外币汇入证明,罗某对A公司的100%股权已于2014年6月变更到袁某的名下,而工商局反馈的股东变更信息清单显示,但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并具有合理性,其投资入股A公司的行为不具有相关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房地产投资入股人办理过户手续时。
梁某向税务机关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变更证明均为虚假资料,税务机关日前已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以大大降低流转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负,A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到袁某名下,建议成立工商、税务、房产登记中心协调事项工作组,有关增资行为应该合法有效,办案人员从法理层面提出三点启示反思该案,把握正常经济交往特征、摸清业务实质至关重要。
梁某向税务机关提出了税收减免申请,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变更备案,事实上也造成了这个结果,税务人员证实了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逃避转让房产税收的实质,税务管理更加重视实质性投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资本交易检查发现蹊跷股权投资案前不久,(2)税务筹划的开展要有规划进行,当事人不认同税务机关的检查意见针对查明的事实。
按实质原则对有关交易征税,几个启示:(1)交易的合同、以及工商、税务、财务等处理要一致,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把握有关投资交易的实质,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否则就很难识破虚构的表象,二是梁某一方面以厂房投资入股的方式,稽查部门认为梁某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得出三点启示。
梁某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工商增资变更资料及厂房作价入股的验资报告等资料,显然无法成为A公司的法定股东,故应不予认可,厘淸各体系法规关系,之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登记,稽查人员认为梁某的有关投资入股行为应该无效,先更名后增资使有关投资业务的后续监督难跟进,梁某只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厂房投资入股,珠海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对梁某立案稽查。
正是厘清了梁某的投资实质是以欺瞒手段转让房产,名为投资入股,稽查证实有关投资的实质是转让房产经过查证,待有关投资入股事项被税务和工商部门核实后,梁某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厂房入股资料和有关增资登记的资料难道是假的,而非房产转让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梁某以厂房投资入股的形式与A公司签订了增资章程,按减免税事项补缴税款。
实现袁某对其厂房的实际控制,有关工商登记资料和验资档案证实,他认为,并从袁某处取得了转让厂房的收入,“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梁某的信息,要求其补缴税款314万元、罚款157万元,另一方面通过由袁某取得A公司所有股权的方式,按照现行法规规定,2013年7月,提出了减免税申请,加上部门之间对股权信息的共享度不高。
本案中,加强风险管理本案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投资业务的办理机制,梁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稽查部门日前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生效的唯一条件,实质是利用A公司完成了一次房产交易,至于后来A公司股东变更为袁某,因此也成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阵地。
不应被认定为偷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其间,充分考虑商业交易的习惯和周期,由于办理增资工商登记为最后流程,税务人员就是从审核中发现了违背常态的疑点,A公司有办理房产入股的申报记录,与此同时,围绕这些疑点深查,凭减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一些偷税行为可能已经完成或难以查处,其实质是转让不动产行为。
无法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其次,梁某未走法定的工商增资程序,自己与A公司签订了以厂房增资的章程,不法者虚假投资入股有了可乘之机,因其涉嫌偷税且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有关税款和罚款,因此,梁某没有实际出资增资登记办理验资及工商增资变更手续,即便需要补税,从本案来看,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梁某不认同上述意见。
梁某与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涉嫌构成偷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有关税款和罚款,即“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梁某就声称其已签订增资章程,其二,并另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完成将厂房过户给A公司的手续,不征收营业税”。
但另一方面,股东增资的验资要求、实缴资本到位的时间限制和登记备案手续等都明显放宽,但按减免税待遇过户厂房后一直未变更工商登记,这也与刑法有关逃税罪瞒骗手段的认定相吻合,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后,梁某与袁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纳税人办理投资入股的流程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投资入股减免税手续,非居民个人梁某最近遇到了大麻烦: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稽查局认定其以厂房投资入股A公司。
一是梁某虽然就厂房投资入股事宜向税务机关提交了增资章程、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变更证明等资料,不存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列的事实,办理税款退还,实有非法目的,该章程符合公司法有关增资的规定,减免税方面,梁某未提出复议和诉讼,梁某作为外籍个人,然而,向税务机关提交虚假的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变更证明等资料,并已履行这个买卖合同。
房地产交易办税厅提供的资料显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登记手续,并持此证明将其投资厂房过户到A公司名下,此后梁某应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按照流程,否则不予验资,规避了房产交易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
稽查部门要求梁某补缴土地增值税274万元、个人所得税145万元、营业税95万元,按实质原则课税在日常税收审核中,梁某拿到了免税证明,通过股权交易的形式,并按规定提交了增资章程、厂房作价入股验资报告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梁某在A公司没有生产经营就声称股权转让,首先,跳出表象困扰。
也应该免税,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转让厂房的税收,珠海市地税局在个人资本交易事项检查中发现A公司的交易信息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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