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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区别(新收入准则现金折扣冲减收入)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了销售产品和进行品牌推广,会采用多种促销手段同时应用的策略,比如折扣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和以物易物等不同的产品销售方式。按照税法的规定,折扣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下,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也是不同的,。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的促销手段在企业比较常见,是销货方在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货方购买10件商品,销货方给予购货方销售价格10%的折扣;而购货方购买20件商品,销货方给予购货方销售价格20%的折扣。

、折扣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则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没有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另外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销售价款为计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那么,增值税发票开具如果不按规定开具,势必要多交增值税。

2、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不同。销售折扣是销货方将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以后,为了尽快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比如,购货方10天内付款,销货方给予2%的折扣;购货方20天内付款,销货方给予1%的折扣;购货方如果30天付款,那么则需要全额付款。

售折扣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其折扣额为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则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按销售额全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3、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的不同。销售折让是企业售出商品的质量有瑕疵或不合格,因而在销售价格上给予购货方的减让。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因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而引起销售额的减少,那么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货款为应税销售额。

4、折扣销售仅限于企业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应税销售行为用于实物折扣的,那么实物款项是不能从用户随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中减除。

二、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企业在销售自身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照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应税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三、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企业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按照税法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应税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也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行为,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进行互相结算的购销方式。按照税法规定,以物易物的购销双方都应该进行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来核算应税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等按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以物易物的购销双方,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企业在生产经营,特别是市场推广和产品营销中,无论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还是为了尽快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是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等均会采用不同的营销手段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和战略目标。那么,不同的促销方式在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也是不同,需要企业和财务人员在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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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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