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以前年度营业外支出分录)
导读:对于中小企业,虽然没人去管你是否按照准则做账,但是从会计人专业提升角度来说,我们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
上一篇主要从 “务虚”的层面来浅析了分录的问题,这一篇从具体分录实务中的运用,以“务实”角度来浅谈以下分录背后的逻辑。主要是让务虚的理论更加丰满,也让务实的分录有理论支撑的基础。
一:分录从教材到实务
上一篇谈到分录至少需要体现会计准则、税务管理、企业管理三个维度。那么管理分录涉及企业管理,不少人可能认识的并不是那么清晰。尤其是初入职场的会计人士,其对于分录的理解,还停留在教材里面固定的模式下。
关于这一点,我以固定资产采购入账的处理为例子,进行分析一下。目的是打破初入职场的会计人士对于分录的固化思维。在教材中我们学习固定资产入账的会计分录是:(以下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举例,税率为16%)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于是乎我们记住或背住了这个分录,我们以为固定资产入账都是这个固定模式。我们学习其他分录也大概是这个么套路。可是在实务中因为我们会根据企业管理需要,根据企业信息系统,如ERP系统需要,对于教材中的会计分录,进行演化变形。比如一下模式一和模式二的会计处理方式,都是基于不同的管理方式,企业不同的ERP流程,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每个关键点的需要进行设计的。
(一)模式一
1、报销对应为固定资产采购,报销审批通过后,确认挂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16
贷:其他应付款-资产 116
2、实付采购款项后,确认挂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资产 116
贷:银行存款 116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成功,或者确认抵扣动作后,生成如下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6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16
若未认证成功或未抵扣:
借:固定资产 16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16
(2)模式二
1:FA
借:固定资产-某资产 100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中转: 100
2:AP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中转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6
贷:其他应付款 116
3:AP
借:其他应付款 116
贷:现金/银行存款 116
二:分录的税会协调辨析
实务中很多会计做账都是按照税法来,尤其中小企业。让会计准则陷于尴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
一是会计自我把做账定位为报税的目的,做账的终极目的就是报税。或者说老板把会计业定位为一个报税的,老板不关心你什么报表。老板只关心银子多少,怎么少缴税。由此导致会计做账就是为了报税服务。所以怎么样符合税法就怎么操作。不少人的观点是,我又不是上市公司,我除了报送税务局报表外,又不要向其他部门报送报表,搞准则那套干什么。于是乎你从账务处理,看不懂企业到底是在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一些账务处理随意性很大,反正自己怎么方便怎么来。
二是会计人员混淆了了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未区别对待。比如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很多人就此认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条件,改为5000元以上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就计入费用。或者会计人员认识到了这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认为如此操作调整太麻烦了,为何不按税法来呢?这样汇算清缴简单易行。
对于实务中按照税法来做账的争议很多,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企业当然可以把内部管理制度修改,把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修改为5000元以上。如果是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确认金额标准发生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那么变更的理由对外披露是什么呢?我们应该补充认定变更的理由是:“企业随着规模扩张,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相应提高,导致相应提高固定资产确认的单位价值标准”。而不能把税务政策文件复制过来,然后说因为税务政策文件更新了,所以我会计标准也改变了。如果遇到审计的话,难以说的过去的。
对于中小企业,虽然没人去管你是否按照准则做账,但是从会计人专业提升角度来说,我们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
说到税会协同,笔者上一篇提到,会计分录处理需要考虑税务方面。其实主要是科目设置,或者日常取数方面需要考虑税务取数方便,汇算方便的角度。并不意味着会计向税务靠拢,或会计把税务处理融入会计处理。因为毕竟两者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尤其是初入职场的会计人士要有这个认识,虽然实务中你可以所谓的税会协调。但是至少你要知道分录应该是什么,实务中这么做是为了什么。以下举个例子来看下实务中所谓的税会协调。
例子: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存货对外捐赠(账面价值100,公允价值150),适用税率为16%。其账务处理如下:
举个例子: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税率为16%。2018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通过省政府向希望工程捐赠了自产商品,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50万元,成本为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
那么这笔分录存在两个调整:
1:捐赠的扣除限额=500*12%=60,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60=64,
2:企业发生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税所得额调整金额=150-100=50.
最后合计纳税调增64+50=114万,计算出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64+50)*25%=153.5万元。那么实务中有企业,认为上面调整两项似乎比较麻烦,就存在为了协同税务处理,采用以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7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纳税调整:捐赠的扣除限额=500*12%=60,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4-60=114。视同销售收入分录已经按照所得税调整了,那么结果似乎看起来和以上结果一致。而且似乎也比较好理解。但是如果这么税会协同的话,如果是上市公司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管是新会计准则五部分确认还是什么,收入最基础的定义还是没变的,那就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自产商品对外捐赠行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而且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类似的会计协调,实务中还有很多。但是存在并不代表就合理,尤其是如果是上市企业账务处理,更加需要严格遵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来源:数豆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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