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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环保与科技创新绘画)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市监处罚〔2022〕340号)显示,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

具体违法事实为,当事人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21日,在天猫商城亚都官方旗舰店对商品ID:526400552079,型号为KJ500G-S5,名称为亚都空气净化器家用新房除甲醛异味灰尘大户型棋牌室吸烟净化器开展聚划算促销活动,活动网页宣传活动到手价1499元对比日常到手价1999元,通过查看当事人销售记录及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开展聚划算活动前7日内该产品无1999元实际成交价,最低成交价1299元。上述行为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加湿器、净化器、冷风机、暖风机、除湿机、净水设备等。该公司为启迪亚都(滕州)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亚都官网显示,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Yadu亚都”品牌运营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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