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代办合同有效吗(服装公司资质签合同)
一、开篇案例
最近张律师办理了一起案件。马老板为承接大业务,故想使自己装修公司获得有关建筑资质,故委托了一家公司代办资质,并订立代办协议,其中约定代办费用10万,专业公司寻找有关建筑师纳入企业的人才库,约定一定时间后抽走,即仅做代办使用,同时,专业公司也负责申报各类批文。马老板支付五万后,因专业公司进度太慢,故不愿支付后续款项,专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马老板支付剩余款项。
试问,这种情况下马老板需要支付剩余款项吗?
答案是:不需要,并且马老板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代办资质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案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专业公司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在马老板公司名下,且双方明确约定挂靠人员仅供申报资质使用,并不在马老板的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本案所涉的委托合同,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如果实施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亦无法得到保障,故该委托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同关系无效。
2、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的58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判例
(一)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4057号民事判决:
......本案中,海鑫城建公司与中资昊鑫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签定的《公司资质办理协议书》中约定,海鑫城建公司委托中资昊鑫公司为其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晋升壹级资质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晋升壹级资质,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由中资昊鑫公司为海鑫城建公司提供晋升资质业务中的所需业绩。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的一级资质均有对企业业绩的要求,而企业业绩均是该企业在近十年或者五年内已经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海鑫城建公司明知自己企业业绩不够,要求中资昊鑫公司提供相应的业绩,中资昊鑫公司接受委托,双方的真实目的是由中资昊鑫公司虚构、编造海鑫城建公司公司业绩,为其晋升资质使用,双方之间签订的《公司资质办理协议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海鑫城建公司与中资昊鑫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签定的《公司资质办理协议书》无效,中资昊鑫公司收取的海鑫城建公司支付的代理费50万元,应当返还给海鑫城建公司。双方签定的协议无效,海鑫城建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中资昊鑫公司、大禹云商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参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246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万阳物业公司与被告金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代办资质合同》,约定由被告代原告办理三级物业资质证。原告欲获得三级物业资质证,应建立在自身所有资质均达标的条件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被告称申请原告物业资格证的各项资质材料系被告自行编纂的,物业管理、技术、工程、财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等非原告提供,本案原告亦未证明其提交了有关人员资质的材料给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意图通过虚构材料而获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该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办资质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告万阳物业公司依据《代办资质证合同》向被告金磐公司付款20000元,因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代办资质证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金磐公司收取20000元款项应向原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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