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司变更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8日讯11月8日,新闻发布会现场,除了发布《2020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武汉市中院还公布了一批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
2018年9月,武汉某工贸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变更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次日,工贸公司向武汉市某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关于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我们公司的大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如今,股东们想更换大股东的女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们跑了多次区行政审批局,但审批局拒收申请材料。”工贸公司工作人员说。无奈之下,10月17日,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登记申请。某区行政审批局表示,自己没有收到申请材料,如果正式收到,一定会依法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无论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均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面凭证,如果不予受理,还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审审理期间,工贸公司再次向某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变更申请,经过法官向被告审批局释法,该局接收了原告公司的涉案变更登记申请,但同时提出要求工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确认,或者补交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材料。
工贸公司表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无法达到审批局提出的要求。“虽然区审批局受理了我们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但公司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所以我们坚持要求法院判令区审批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某区行政审批局未就原告申请出具受理与否书面凭证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区行政审批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合议庭对工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发现原告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表示,某区行政审批局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了申请人的义务和负担,于法无据。本案中,在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随后,市中院多次上门与区审批局释法沟通,分析法律风险,敦促审批局自行纠正错误,依法为工贸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双方纠纷最终得以妥善、彻底化解。
据悉,本案已入选“2020年武汉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典型案例”。(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宋爽 郭珣 王田甜)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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