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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追账公司(余姚讨债公司)

近日,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依法宣判一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5年以来,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托李某某开设的所谓投资公司,采取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

在多起案件中,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还在非法拘禁中迫使被害人充当“人肉沙袋”,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受伤。

如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逼迫借款人陈先生还钱,对其拳打脚踢、扇巴掌、言语威胁、非法拘禁,后在陈先生已还清高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然采用暴力手段将陈先生账户内剩余的5000元强行劫走。

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向借款人石先生放贷2万元,后石先生无法归还借款,李某某三次将石先生约至投资公司,强迫石先生跪在公司大厅并对其拳打脚踢,还强迫石先生穿戴护具作为“人肉沙袋”,充当李某某的拳击陪练,以此逼迫石先生还款。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和认罪认罚情况,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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