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补缴社保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A公司未为薛某缴纳社保,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A公司为薛某正常缴纳了社保。2021年3月30日中午,薛某下班后未再到岗上班。2021年3月31日,薛某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公司未为薛某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法律规定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A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收到。
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薛某作为申请人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
该委认为,申请人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仍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但申请人系离开被申请人处后才向用人单位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遂裁决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薛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A公司在2019年9月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诉人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故薛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提醒
1、因社保缴纳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2、虽然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但存在缴纳年限或缴纳数额不足的情况,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时可通过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4、建议劳动者在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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