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三个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典型的附加税。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3档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1%。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 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 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对实行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
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 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纳税地点: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3.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
二、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
2.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比率。
3.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2%。
4.其他规定同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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