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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怎么计算(按总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除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外,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分配给或支付给员工的以下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的集体福利:

 

(1)分配给或支付给员工的医疗和生活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员工因公的医疗费用,暂时未实施医疗计划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职工自办职工食堂或非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财政规定发放的采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未分离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折旧,集体福利部门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以及工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及其他人工费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照规定发放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助、养老金、职工搬迁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未纳入本通知条款的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与实施后经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衔接的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员工福利,2007年已计提的员工福利予以冲回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员工福利费用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但按实际金额核算

 

支出发生时,按实际金额:

借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方:银行存款等

月末汇总当月福利费支出:

借方:管理费/销售费/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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