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企业登记(海南注册工商执照)
本文目录一览: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第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第八条 登记机关可以对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登记效率。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第九条 申请设立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批准证件和有关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第十条 申请设立不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企业类型;
(五)注册资本(金);
(六)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
(七)营业期限;
(八)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
(二)经营场所;
(三)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企业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式样;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第十三条 凡使用“中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凡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由负责企业法人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准。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条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登记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或者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对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将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实行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分期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5%,并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入;最后一期出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注入。投资人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登记机关批准。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保税仓储、仓储加工和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上述各项业务相关的运输、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劳务、商品展示等行业。第三条 对保税区企业、项目进行入区审核,实行工商登记制。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具有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注册资本应在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一百万美元以上。第五条 在保税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保税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其中工业产品出口创汇增值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委会提交设立企业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内资企业颁发保税区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外资企业颁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二)凭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并持有关材料(见附件二)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投资者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之日起,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及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活动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第九条 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贸易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平均创汇额分别达不到五十万美元或一百万美元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管委会审核许可,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调整、转让投资股本;
(二)变更住所、营业场所;
(三)变更生产经营项目;
(四)变更名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颁发保税区投资项目批准证书。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2、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附件一: 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一)内资企业(含个人投资者)
1、企业章程;
2、资信证明;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个人投资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内资企业登记表。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企业章程;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合法的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名单及总经理聘书;
4、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表。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除提供(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2、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双方委派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出具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表。
(四)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议书;
2、环保报告书(注明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环保评估与三废处理);
3、项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投资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 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1、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
2、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3、入区企业往所证明(如未定、确定后补交)。
在海南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都需要什么手续,最好具体点!
1.到海南所在地街道管辖的工商税务所提出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个人的,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单位的,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部队的军产房屋,需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的房产证明,按现行政策执行。
步骤:
1、申请人咨询后准备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卫生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批件、烟草经营许可证等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5、按照《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工商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文由发布,不代表珠海合泰财务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iip208.com/gongsizhuce/25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