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公司注册

海南省公司注册优惠政策(企业入驻海南优惠政策)

本文目录一览:

在海南注册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1年2月19日,市招商局向市政府呈报《关于恳请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请示》(海招字_2021_12号)。2月25日,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节点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3月7日。同日,由市政府转文至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旅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16个部门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汇总期间,根据市司法局的意见又补充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和海南省琼东国家安全局等2个部门的意见。截至3月12日,18个部门意见汇总完毕,尚未收到社会人士意见反馈。 一、国家赋予洋浦的政策

1、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

实行资金、人员、货物、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税制度。

2、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深化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取消船舶制造与维修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

3、保税港区政策

实行“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货物进境管理;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免税。

4、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口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给予财政贴息。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

1、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落户开发区最高奖励2000万元;连续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土地按成本价供给,固定资产投资最高扶持1亿元,并给予贷款贴息;厂房租赁实行“三免两减半” (第1-3年免租金,第4-5年租金减半);保税加工及维修最高扶持1000万元。

2、鼓励人才引进

在开发区工作的外籍人才及港澳台人员,在开发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的税额部分,由开发区给予补贴。 免费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予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予100%产权。

货币补贴:对引进人才住房租赁予以补贴,每月最高5000元,购房补贴每年最高6万元。

配租配售:以优惠的租金或销售价格向人才租赁或出售房屋。

3、总部经济扶持

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最高可享受6.5%的扶持,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享受13%的扶持。

商贸型企业:增值税最高可享受28%的扶持,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享受21%的扶持。

交通运输、物流中介代理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最高可享受39%的扶持,企业所得税最高可享受21%的扶持。

4、招商引资奖励

引进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引进纳税型企业:单个引荐人最高奖励300万元。

5、创新驱动奖励

科研机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等。

6、外向型经济扶持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注册的企业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最高可享受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7、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洋浦申请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达300万元资金扶持。 法律依据:《三亚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商引资主服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建招商团队,具体负责执行招商引资活动和跟踪服务工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海南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海南公司注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海南公司注册优惠政策有哪些?

海南公司注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扩展资料:

海南公司注册介绍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

海南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新注册的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二)增值税及附加税:按纳税比例返还(地方留存是指留存在当地政府的税收比例),增值税地方留存(50%)部分,附加税地方留存(100%)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梯度按比例返还。(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海南注册公司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海南注册公司优惠政策其中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内一般都按25%来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使是在上海、深圳这样的政策高地,也只有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才有机会享受到15%的所得税,机会少之又少;而在海南,除了负面清单行业以外,全省、全行业均可享受。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假设一家700亿营业额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原税收每年需缴纳90亿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4、个人所得税方面更加吸引人,一般内地普遍采用“7档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而海南则简化为3档,条件是只要在海南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收入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加速折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本文由发布,不代表珠海合泰财务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iip208.com/gongsizhuce/25867.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8896951607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