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资公司设立(海南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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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设立外资分公司,需要的资料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海南自贸区注册公司条件
海南自贸区注册公司的条件:
1、在海南的投资方经过公证认证开业证明原件。
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投资方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投资方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
5、备用的新公司名称。
6、认缴制的注册资本金额。
7、拟外资公司的从事的经营范围。
8、新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及其护照复印件。
9、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注册海南自贸区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董事会签署。
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相当于股东会决议(设立)。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海南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海南省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外商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的地方法规。第六条 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的主管机关。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出资种类包括: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四)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可以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方式包括: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企业;
(二)开展外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参股、购买已有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
(六)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九条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包括经营特种行业专题报告)的书面答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资、合作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外方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外资企业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主管部门对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准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人选名单。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收到第十条所列的文件后,在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持批准证书向国家授权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后十天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四条 外商购买海南经济特区内已有企业,或参股已有企业,占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可申请将原企业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授权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投资范围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科技开发和旅游业等方面投资。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港口、码头、机场、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项目上投资,也可以由外商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在这些项目上投资的外商可同时举办与此些项目相关联的效益高、资金回收快的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按统一的建设规划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外商对其开发的土地所享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出租,也可以用作向银行抵押贷款。具体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商可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可按照有偿合理开采的原则,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方式,勘探开采海南岛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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