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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募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如实填报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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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级数量创新高、爆款频出,上半年私募圈发生了这些变化

一、行业管理规模猛增1万亿,千亿私募天团横空出世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21年5月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达8906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升至4.83万亿,相较于2020年年底的3.77万亿,增加了1.06万亿,增长率达28.12%。按照前5个月的增长速度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突破5万亿大关就在眼前。

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截至5月初,国内管理规模超过百亿的证券私募机构达到80家,再度刷出 历史 新高。在这80家证券私募机构中,多达31家均成立于2015年以后,同时仅10家成立于2010年以前。按照地区来看,上海地区百亿私募数量为37家,以绝对优势排名第一;北京紧随其后,拥有18家百亿私募;深圳地区已有11家百亿私募,数量仅次于上海与北京。

另有数据显示,目前至少五家证券私募机构的管理规模超过千亿元水平,包括高毅资产、礼仁投资、景林资产、幻方量化、淡水泉投资等,量化私募灵均投资也已经接近千亿规模。

二、多位资管大佬转战私募界,圈内人才流动频繁

2021年以来,“奔私潮”不止。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私募老将选择“单干”。

具体来看,比如原鸿道投资、乐心资产基金经理陈炜成立海南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富恩德资产副总经理钟杵备案了共青城寻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聚鸣投资笪菲成立了海南和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阳资产投资副总监孙阳备案了北京玖盈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九坤投资唐盼备案了宁波方达投资,高管高茉人、李乐也均系九坤投资前员工。

大佬抱团也成了今年一大奇事。

1月11日,北京明晟东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从出资人信息来看,正心谷资本林利军、淡水泉赵军、千合资本王亚伟、煜德投资靳天珍、睿泉毅信投资吕一凡、拾贝投资胡建平、源乐晟资产曾晓洁等头部私募大佬云集,持股比例均为9.99%。明晟东诚的实际控制人徐刚曾在中信证券任职19年。

三、头部私募爆款频现,多只新产品遭疯抢

2021年以来,头部私募爆款产品频现。

1月中旬宁泉资产旗下“宁泉汇享信托计划”系列产品在兴业银行私行渠道发售,开售5日达到100亿募集上限;3月8日景林资产旗下某产品多渠道启动销售,合计募集规模达120亿元;3月份,高毅资产吴任昊新产品在多渠道热卖,募集资金80亿左右;6月1日,高毅资产邓晓峰三年封闭期新产品“高毅晓峰沣泽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卖,发行首日代销机构预约额度超过100亿元。

四、外来的和尚念经不易,七成外资私募管理规模小于5个亿

今年3月23日,全球头号资管巨头贝莱德投资主动注销了其私募管理人资格,此前,在2020年8月21日,贝莱德作为首家外商独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获批。

Wind数据显示,目前共有31家外资私募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其中七成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内,仅瑞银投资、元胜投资、德劭投资等3家外资私募管理规模突破了20亿元。

五、私募“门槛”大幅提升,员工总数不应低于5人

6月9日,中基协通过AMBERS系统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且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对于不符合相关员工人数要求的私募管理人,通知要求尽快在3个月内尽快完成整改。整改期后,中基协将对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至此,私募的“门槛”进一步提升。

北广投私募项目证监会有备案吗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需要证监会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牌照需要向证监会申请,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会进行颁发。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私募基金的项目都需要向证监会进行报备。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合规负责人备案规定是怎样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 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 。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 法规 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 公司章程 或者 合伙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 股权投资 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 清算 ;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 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私募基金合规负责人备案 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应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申请成为协会的会员。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如实地填写自己的信息,基金业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之后,会在20个工作日以内通过网站进行公示,这时候就说明私募基金合规负责人的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股权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1,符合中基协办理备案条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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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很多文章里面,我们经常提及一个基金或者金融类型公司的孙圆重要性,这个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一定是一个公司,并且不能够是实业类型的公司。同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中,要求公司的名称一定要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眼。私募基金公司的价值就在于灵活的投资方式和注册上面这类型公司的难度所在。这里需要提及的一点就是,名称或者经营范围里面含有证券的话,是不能则模塌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备案的。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中对场地有什么要求?

在中基协给出的相关指引中,我们能够看到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的场地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能够提供前台的照片,提供注册地址的外观大楼的照片,并且在现场检查的时候,有一定的设备,那就可以了。场地的面积大小九十平方米就差不多了。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要求需要提供什么具体的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码陵料和注册一般的公司要求也是比较相同的,需要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材料,提供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需要提供公司的章程。因为这里主要涉及管理人备案,具体的基金备案这里就不赘言了。建议需要成立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朋友可以直接来电联系汇域国际了解清楚。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有几种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有:

1、股权类:申请需要比较多资料,如商业计划书;投资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对拟投项目详细描述,包含尽调过程、投资安排、募集安排、退出安排等);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2、证券类:申请资料,如商业计划书;拟发行产品情况介绍;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3、其他类,申请资料是最少的,如商业计划书 ;投资意向书

在在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要发产品,如果没有发产品,其备案资格要被取消,只能重新备案,已备案的企业要在每年4.30号前要提交审计报告,否则列入异常,对于整改后的企业也要过6个月才能发产品。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类型的登记与变更 需要的条件是企业有国企、上市公司背景,否则提交送审也是很难批复通过的。

扩展资料

私募基金对注册资金这块的要求并不高,他的备案机构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还有我们的公司类型比较常见,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授权。只投资基金,还有财富管理他的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受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持续报送信息是实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基础性措施之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信息持续报告制度存在不适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自觉性和合规意识普遍不强,导致私募行业整体统计数据不完整、不持续、甚至失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年度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应信息报送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对于累计两次未更新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者,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当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管理人有什么要求?

一、向证监局报告

新登记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记完成10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二、办公场地要求

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进行高管人员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员工人数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五、冲突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六、严禁股权代持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要求

■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八、关联方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九、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记后应特别知悉事项

■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暂不受理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十二、重大事项变更

■ 私募管理人进行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此类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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