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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备案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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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广投私募项目证监会有备案吗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需要证监会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牌照需要向证监会申请,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会进行颁发。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私募基金的项目都需要向证监会进行报备。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当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管理人有什么要求?

一、向证监局报告

新登记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记完成10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二、办公场地要求

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进行高管人员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员工人数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五、冲突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六、严禁股权代持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要求

■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八、关联方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九、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记后应特别知悉事项

■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暂不受理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十二、重大事项变更

■ 私募管理人进行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此类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备案有哪些要求?面对监管的日趋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也越来越严,私募机构的运营和人力成本越来越高,一些资金能力有限,融资能力欠缺,投资能力不足的机构纷纷中途放弃申请。那么如何顺利通过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呢?其实,协会考察的无非就以下两点:股东出资能力和高管专业能力!

1、私募基金备案——股东出资能力如何证明?

在私募基金备案中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非常重要,并且相关部门制定了严苛的考量标准,那么股东该如何完成出资能力的证明呢?根据中基协规定股东在证明实缴出资的同时需对未实缴部分证明有相当的出资能力,因此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实缴出资的证明,另一部分则是对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

就实缴出资部分,股东需就出资款的来源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确保股东实缴出资合理合法,避免出现过桥资金垫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比如是工资收入、买房收入、转让股权获得股权转让价款、金融理财等,提供相关流水、合同、转款凭证等证明文件。如果是赠与款,则需说明赠与人财产来源以及赠与原因等等。

就未实缴出资部分,股东则需要出具与未实缴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证明,即证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能够满足未实缴出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存款、房产证、车辆行驶证、持股凭证、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证等等。

2、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专业能力如何证明?

首先我们要知道具备什么资质的人可以作为高管呢?根据协会目前的的硬性条件主要有:

1、高管人员应该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

2、股权类高管或投资人员要求股权(含创业)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或者三年及以上在申请机构拟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工作经历情况说明等)

3、证券类高管或投资人员要求三年内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

另外,高管是否具有私募行业重要岗位的任职经历或者参与项目经历,是否对该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运营以及产品发行逻辑非常了解,在过往任职中是否从事过管理岗等等可证实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都是高管专业能力的证明,如果具有名校毕业、高学历、过往大型公司任职经历、资格证书、获奖情况等,都是对高管管理能力的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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