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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本文目录一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要求及条件哪些

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1、经营范围只能有: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不能有非金融投资类的经营范围,也不能有投资咨询。

2、高管要求:法人代表+2位高管必须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高管可以不是股东(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的也可以)。

3、注册资金要求:实缴比例大于25%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4、成立超过一年的企业要出审计报告。

5、出具2位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扩展资料:

《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电子填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登记备案承诺函。

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注册备案办法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与要求

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管理人应当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可转债什么情况不用偿还借款了

一、关于“可转债”的监管政策演变

2016年9月8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发布《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类型说明》),对私募投资基金类型进行了划分。其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

2018年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在该会议通讯稿中指出,“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

2019年12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指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至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转债”得到了基金业协会的正式认可。

其实,早在2016年以前,私募基金市场上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进行可转债投资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实践当中,有部分基金管理人采取了对非上市企业进行“可转债”或者“股权+可转债”的方式,笔者未见因此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行业处分的情形。

二、何为“可转债”?

在私募基金投资领域,一般习惯上所称的“可转债”,是指在对未上市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同时,约定可以转换成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时间、条件、价格、规模等,待条件成就后或者到一定期限后选择转成股权或者收回债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简单的说,就是“附转股条件的债权投资”,这其中包括投向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发行的可转债。

2019年,上海证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证登联合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第二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202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综上,私募股权投资“可转债”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投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对非上市企业附转股条件的债权投资。

三、何为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转债”?

对于这个问题,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类型说明》《备案须知》等相关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或者债券。那么对于“可转债”来说,私募股权基金也只能投资在交易所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应就排除在外了。

经笔者咨询基金业协会,得到的答复是:“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

另根据基金业近期在基金备案系统的提示:对于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的,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不予备案。

综上,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目前属于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但具体以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为主。

四、“可转债”是否受《私募规定》关于债权投资比例的限制?

《私募规定》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转债是否必须满足“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的限制条件?

笔者经咨询基金业协会,回复称:对非上市企业附转股条件的债权,建议不超过20%。但对于在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是否需要接受上述规制呢?

近期基金业协会在基金备案系统对“可转债”投资方式的提示中,给出了统一权威的答复:

1. 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无投资比例限制;

2. 对于投向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出函说明合理性;

3. 对于其中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

另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投资标的涉及“私募债”的,还需要管理人来函说明投资场所、投资具体标的和交易方式。

总的来说,基金业协会基本上沿袭了《私募规定》的精神,对可转债从严把握,但对可转债的比例限制又作了细分:对于投资标准化的可转债,归入股权投资的范围,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对于投资非标化的可转债,原则上要受20%的限制,但又没有绝对化,如超过需要说明合理性。也是既防范私募股权基金全部投资可转债,通过设置无法转股的条件行债权投资之实,也为一些设置合理条件进行转股的私募股权基金留了豁免的余地。

但对于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基金业协会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按照《私募规定》的要求,是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二者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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