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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立案(私募基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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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立案业务员怎么处理

看具体情况定。 私募基金 立案 ,对于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业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员,需按照涉案的具体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 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 子公司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基金立案了没报警的投资人能拿回钱吗?

一、私募基金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

通过公安机关对几个基金跑路案件的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如果基金公司仅仅是编造了一个虚假项目,那么其他真实项目的投资盈利,可能会填补相应的利息,但是虚假的项目多了,造成的资金缺口会比较大,填补起来就存在困难,加上经济形势不好,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生。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关基金负责人交待,他们当初做项目的时候,都是真的项目、好的项目,由于利息较高、好项目比较难找,投资盈利短时间内又无法实现,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他们不得不编造一些假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用这些投资款再支付前期的相应利息。

当相关基金负责人发展的这个程度,那么他们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们已经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他们是不构成犯罪的。

针对基金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上两种情况,对于前者,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只能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别无他法;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相关投资人,主要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来收回自己的投资款。当然,这还有一个问题,如何鉴别是否构成犯罪?多数情况下,去公安机关报警,他们不会受理,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明,通过刑事手段来追讨投资款已经存在困难。即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基金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个过程会非常长,若涉及的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再到法院一审判决,可能的话还会有二审,整个刑事程序走下来,也可能会有一两年的时间。时间如此之久,这与有限合伙人急于收回投资款的心态是不符的,因此,有限合伙人若想通过刑事手段尽快收回投资款的想法基本不可行。加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时候,可能会通过查封等司法手段来封存相关的项目,本身这些项目是可以经营的,但公安机关查封之后,这些项目就无法经营了,本来能够收回投资款的项目,也会变成垃圾项目,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彻底无法收回。所以,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是否是追讨投资款的最佳方案值得商讨。

除了刑事手段之外,是否还有他法来收回投资款呢?下面介绍几种方法,是实践中可以采用的,希望有限合伙人可以借鉴,并结合自身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资款的方法

1、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自行维权。私募基金吸引的投资者人数可能非常多,会涉及到几百人,通常也会分散在各地,金额也非常大,几亿、几十亿的都有。这些有限合伙人能否团结起来就成了问题。中国人都有一个劣根性,人数越多越不容易团结,而且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小算盘,只顾着想办法把自己的投资款收回,而不考虑大局,这样以来,就非常容易被瓦解,加之本身就不容易团结,那么有限合伙人如何联合就成了问题。

笔者建议,第一,有限合伙人应当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选举自己的代表,以形成维权小组,由他们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过程,需要全体有限合伙人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并签署相关的协议,以保证授权的合法有效。

第二,以大局为重,不要只顾及个人私利。在这个时候,全体合伙人应当联合,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内斗。这样不利于团结,更不利于追回投资款。

第三,维权小组应当全盘接管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权利,积极与各项目方进行沟通,同时,查清基金公司的所有资金、资产状况,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哪些为优质资产。针对优质资产,要重点处理。

第四,积极与项目方协商,争取达成还款计划。若有还款计划,双方切实按照此计划履行即可,若一方不履行的,则可以此计划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达不成还款计划,那么看看是否能够将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维权小组直接进驻项目方,成为项目方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维权股东利益。当然,这种做法还要看基金公司与项目方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不管哪种做法,都是要有相关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第五,维权小组对追回的财产协商如何分配。若没有全额追回,或短期内无法全部追回的,那么对追回部分款项,维权小组可以按投资比例来确定如何分配。

2、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相关负责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或者重新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的相关款项被负责人进行了挪用,或者是由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挪用了基金公司的钱,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或者进行了个人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都应当是基金公司的财产,因此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个人名下的相关财产来进行担保,或者拍卖,以偿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只要有了相关的还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那么若其不履行的,那么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私募基金犯罪研究(十)|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引言】

私募基金公司是经正规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一般而言,公司破产倒闭只会涉及民事纠纷,甚少触及刑事犯罪,即便涉及,也是个别法人或实控人涉嫌职务侵占类犯罪居多。但是,一旦私募基金公司暴雷,其 社会 影响远远不同于其他类型公司的倒闭破产,其原因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众多,而其资金募集方式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只有一线之隔。现实中很多私募基金暴雷后,公司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调查。到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在哪,本文从五个方面做了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现实中表现形式种类繁多,消费返利,养老项目投资,军民结合项目投资,区块链、虚拟币投资等等都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文讨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只以私募名义为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为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文以“非法私募”的称谓代替。

【正文】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投资对象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按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基金等四种。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是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二、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解决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有少数私募公司心存侥幸心理,出于各种私利原因,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损害投资人人利益,同时增加 社会 金融风险,影响 社会 稳定。

“乱集资”触犯的主要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 社会 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 社会 公众即 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 社会 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我国,私募基金施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严格来讲,只要私募基金严格按照基金行业的要求发行产品经营项目,即便暴雷,也不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私募基金公司违背基金本质和专业道德要求,无视忠实履行信义义务,丧失为投资人谋求最佳收益的专业道德要求,看中眼前一时利益而疏于规范管理操作,最后无法赔付,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同时侵害国家金融秩序。

三、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如何区别是合法私募公司的正常运作破产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经营模式无法持续的系统行性暴雷。司法实践中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断定:

(一)基金产品是面向不特定对象还是特定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投资者如果为单位,则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除满足资产条件外,还必须是有一定的知识能够识别风险能力和一定的财务能力能够承担风险。

非法私募则不问投资者的识别和承担风险能力,说白了,就是只要你愿意花钱买就行。实践中,这类非法私募的“受害人”大多为“大妈”,有一定财富积累的中老年人。

(二)投资人数是否有限制

合法私募依据不同形式设定,投资人数有严格规定。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设定,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采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定,发起人人数上限为200人,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其合伙人人数上限为 50 人。实践中私募基金较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非法私募则完全不会遵守人数上限要求,人数越多越好。

(三)产品的宣传方式是否公开

是否公开宣传是合法私募与非法私募的基本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严禁采用广告、公告、广播、推介会、说明会、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 社会 公众发行。

何为“变相公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量权很大。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如果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的目的行为系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都会被认定为公开或变相公开。

在实践中,非法私募多数以合法私募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随机电话销售私募基金,这种宣传方式就突破了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销售的限制,会被视为向公众宣传。类似的方式还有举行沙龙会,怂恿老客户随机带朋友来听“理财讲座”,通过讲座的方式,宣传、销售不合法基金。这种宣传方式会被司法机关认定私募基金突破了公开宣传的限制。

(四)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投资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各种投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故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发起人在募集过程中不得承诺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并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明确投资收益无法保证、投资本金可能出现亏损。

而非法私募则是向投资者一味强调投资回报高,利润大,不负责任地宣传投资的可靠性,并承诺保本付息。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私募的销售合同中并不会有直接条款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但销售人员在向客户销售的过程中,会有固定话术变相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或“股权回购协议”,形成刚性兑付,变相还本付息。

(五)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

募集资金的流向是具体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之一。在合法私募中,募集的资金会有具体的投向,直接投向具体的项目。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中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而非法私募则是将募集的资金存于公司其他账户,形成资金池,自主支配,用于填补其他项目资金亏损漏洞,或者偿还之前到期项目的利息,形成以新还旧。

四、总结

综上,看似高大上的私募公司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只有一线之隔。基金管理人如果忽视行业操作规范,极易走向犯罪的歧途。投资者应当具备识别正规私募与非法私募的基本知识,防止财产损失。

国家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出清“伪私募”、抓紧修订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推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

同时,应当切实改进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基金业协会细化登记备案标准和要求,完善流程、优化服务,建立分类备案机制,全面提升透明度,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保障投资人合法利益。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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