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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产品备案(股权基金产品备案对实缴有要求吗)

本文目录一览: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流程: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成登记,需在中基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填报信息并提交各类材料。本文将私募基金须提交的材料汇总,便于管理人了解,提前准备。

3.备案系统将私募产品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基金及顾问管理产品五类。备案时按基金所属类别,对应提交资料。

需提交文件: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合作性、公司型基金适用)

2.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风险揭示书

4.投资者承诺函

5.募集规模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6.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7.委托管理协议(若有)

8.基金托管协议(若有)

9.投资者明细(包括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实际投资额。成立日期在2014年8月21日(含当日)以后的基金必填此项)

10.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

11.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

12.销售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

13.销售监管机构监督协议

14.份额登记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若有)

15.资金清算系统测试报告、功能说明。(若有)

16.份额登记监管机构监督协议(若有)

17.委托外包协议(若有)

【拓展资料】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条件主要有以下6条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股权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1,符合中基协办理备案条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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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很多文章里面,我们经常提及一个基金或者金融类型公司的孙圆重要性,这个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一定是一个公司,并且不能够是实业类型的公司。同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中,要求公司的名称一定要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眼。私募基金公司的价值就在于灵活的投资方式和注册上面这类型公司的难度所在。这里需要提及的一点就是,名称或者经营范围里面含有证券的话,是不能则模塌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备案的。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中对场地有什么要求?

在中基协给出的相关指引中,我们能够看到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的场地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能够提供前台的照片,提供注册地址的外观大楼的照片,并且在现场检查的时候,有一定的设备,那就可以了。场地的面积大小九十平方米就差不多了。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要求需要提供什么具体的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码陵料和注册一般的公司要求也是比较相同的,需要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材料,提供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需要提供公司的章程。因为这里主要涉及管理人备案,具体的基金备案这里就不赘言了。建议需要成立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朋友可以直接来电联系汇域国际了解清楚。

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有是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等。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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