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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投入?


答: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相应处罚条款为第九十三条那么,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应如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呢?一、谁投入?燃气经营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如燃气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二、投入哪?用于改善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如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充装台上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带火种等安全警示标志。相关投入范围可参照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三、怎么投?按照《办法》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规定提取。如某燃气经营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400万,则应提取48万(1000×4%+(1400-1000)×2%),然后每月提取4万(48÷12)。对于其他情形的,可按照《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如第十六条规定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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