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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企业和个体户的区别(企业组织结构有哪些)

第一编 企业成立的筹划

一、经营实体的选择-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任何人在创业之始或者工商注册实体身份之时,往往犹豫不决,不知道如何选择注册什么样的实体身份,不明白其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区别,或者不懂得采用什么样的实体身份来经营业务最为合适,往往仅限于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认知。下面逐一评析: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个体工商户,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还可能是个人普通合伙,但对外形式上往往仍是以个人名义出现,而合伙人口头达成或签订了《合伙协议》,形成内部的个人合伙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里重点词是一个自然人独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是一个非法人组织,在实际生活中,更多采用的是个人合伙而非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

2、无论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普通合伙企业均有自己的名号,享有相应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可以以主体名称申请商标、专利、或使用在其他事务上。个体工商户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中属自然人的范畴,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表人是企业负责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个体工商户没有出资的要求,不能成立分支机构,也不能破产清算;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的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个人劳务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可成立分支机构,可以破产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合伙是合伙人按照协议(口头或书面)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形成团队。个人合伙一般不办理登记,不能开设分支机构,没有字号,没有破产清算,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若没有特别约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再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组织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以合伙组织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组织债务以及合伙组织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成立分支机构,亦可以破产清算。普通合伙企业要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异同点

概念与责任划分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定义: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法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有限责任。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出资后财产归公司所有,不再属于股东。

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所有的合伙人涉及非货币出资时,合伙企业要依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财产权移转手续。

出资后,合伙企业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工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组织架构


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合伙人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区别

决策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同样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比例决定。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合伙企业中,主要由合伙协议规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与合伙人会议。


税收政策

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20%)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级超额累进税率)。


权利承接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依《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利润分配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内部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非约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内部责任类似。

以上是对公司与有限合伙的主要方面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到有限合伙兼具有公司规范性与合伙灵活性。


(三)选择经营实体所要参考的因素

任何一个创业者或者经营者,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项因素如资金实力、行业特点、税费负担、合作者关系、经营能力、发展规划、责任分担等等,并结合上文对不同的经营实体对比分析得出的特点,来选择经营实体。经营实体选择的关键:做出最符合当下适用的选择,活着才有机会。

1、个人资金实力较小,依靠个人或家庭能力即可开展的项目,或行业特点决定了规模无效益的项目,应选择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为佳,如小餐饮店、杂货店、手工做坊、个人工作室、小型加工厂等。若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则建议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相应的财务账目、企业组织较为规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等,而且在税收方面没有大的区别,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并适用个人所得税分级超额累进税率。

2、项目需要资金相对较大并需要多个相互信任关系者共同实施,若该类项目临时性较强可采用个人合伙,若项目持续时间较长则采用普通合伙企业较为适合。由于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特别强调合伙人的参与及合伙人间的互信关系,这也是最大的风险所在。所以建议个人合伙或普通合伙企业务必都要签订合伙协议,就出资、执行合伙事务、分红等方面作好约定。

3、有限合伙企业则适合于项目资金需求大,大部分投资者仅就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以便于筹资;同时项目需要专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保证其精力、能力及专业充分投入,并也获得高收益。有限合伙企业组织较适合风投行业,有利于“资本”与“人力”的紧密结合。目前按国家规定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分级超额累进税率。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则有特别的规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如果符合规定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适合于实业运作,尤其在资金要求大、技术门槛较高的情况下采用公司这种法人企业组织能有效阻断经营风险,让经营者大胆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中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管理层)分工明确,互相制约,形成较为明确的代理委托关系,不一定必须有投资者参与其中。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的法人财产,有利于引进股权融资,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项目的长期发展壮大,不易因个别投资者变动而受到重大影响。但不利的因素是公司所适用的税率优惠较少,且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综合税率相对较高,日常规范化运作费用也相对较高。

创业者选择什么样的经营实体,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关键是否适合当下的发展需要,同时一开始即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兼顾未来的发展需要做好长期规划,避免将来出现各类积讹成蠹、捉襟见肘、顾此失彼,严重阻碍事业发展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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