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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税收筹划



方案1

为了避免高额股息所得税的问题,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个人汽车。主要是同时扣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变相收取股利。【参考译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一段时间之后以低价将所有权转让给股东。

请问:

为什么这种用汽车高买低卖的税收筹划方法不可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从2018年4月1日开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方案2

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企业支付临时工劳务费5000元。知道劳务费代扣所得税过高,临时工需要代为开具发票,采取每天支付一次的方式,每项劳务费500元,允许临时工在10天之内开具代扣代缴凭证。这样,,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请问:

为什么不开具发票,就不可能使用向自然人支付不超过500元的纳税筹划方法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07号令)第14条第(1)项规定:劳动报酬、稿酬和版税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的,所得收入作为一次性收入;属于同一项目持续收益的,一个月之内取得的收益按一次

方案3

为避免溢价部分股权转让20%的高额个人所得税,企业自然人股东直接采用对等或0元或1元转让的方式。事实上,这是一种溢价,股东私下签署了一份阴阳合同

请问:

为什么使用平价或0元或1元转让并签署阴阳合同来进行税务筹划是不可行的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40);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41号公告;根据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所得额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并按“财产转让所得”

2、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实: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之内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之后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不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勘探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且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股东的其他股东相同或类似条件之下的企业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之下的同类行业企业

(5)不合理的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方法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者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售出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20%超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股权转让收入

方案4

股东王先生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当时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想以9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先生。截至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王总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9100-100)*20%=1800万

股东王总在“规划”之后,首先将1200万元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位于税负低谷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按10%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营业所得税,然后以9100万元的正常价格将营业所得税转给李总。因为它可以被验证:

1。王先生向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1200-100)*20%=220万元

2。转让给李先生的合伙企业的营业所得税=9100*10%*35%-655=311.95万元

总计:531.95万元

节税:1800-531.95=1268.05万元

请问:

为什么用下方成立的合伙企业来规划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行?

参考资料:

《关于股权投资和企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列简称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和合伙财产股份应通过审计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5

私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先生希望支付500万元的股息,但知道必须代扣20%的股息税。因此,王先生希望财务“规划”,而王先生的身份已经从国内变为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对不起:

为什么利用国内股东的身份成为外国股东是不可行的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水财[1994]41号;根据国务院规定,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58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公司的企业性质不变。”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身份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之后回国投资兴办企业,参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在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直接投资待遇-投资企业。“

方案6

有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但客户要求开具劳务费发票。为了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人为按差额征收增值税,并按差额开具发票

请问:

为什么利用部分行业允许的差额征收增值税是不可行的

参考文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营改增试点之中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以取得的总价和非价格费用为销售额;你也可以选择按差额纳税。销售金额为所获得的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代理人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后的余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第四款所称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员工的服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工作,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各种灵活就业的需求

参考文献2: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政策问题的批复(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之中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收费扣除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之中,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纳税。销售金额为所获得的总价和额外价格费用扣除代理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后的余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

选择缴纳差额税的纳税人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劳务派遣操作资格。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有许可管辖权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要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40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和第41号法令;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为期2年超过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合同派遣劳动者人数、劳动报告

报酬、社会保险费金额等事项

(3)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代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关待遇,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方案7

私营企业自然人股东王先生希望支付500万元股息,但知道必须代扣股息所得税的20%。因此,王先生希望财务部门进行“计划”,暂时不派息。相反他直接用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增加实收资本

请问:

为什么用未分配利润增加实收资本不可行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和股本转换的管理。转换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以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应当使用“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8

有一家私营企业,通过投资、购买古董、书画等摊销和折旧计入企业成本,税前扣除,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

请问:

为什么不能用古董书画摊销折旧的纳税筹划方法来规划企业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其中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用于收藏、陈列、维护和鉴赏的文物和艺术品,应当作为投资性资产进行纳税处理。文物和艺术品在持有前夕发生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得税后扣除。”

方案9

私营企业的自然人想要转让股权,溢价太高,20%的个人所得税太高。他想通过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他第一次为股权转让支付了1万元,然后分期付款。这样,,他想延期纳税

请问:

为什么不能用分期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来实现税收筹划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0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人已支付或者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并生效;(3) 受让人实际履行了股东义务或者享有股东权益;(4)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5)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至第七款行为已经完成;(6) 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表明股权已转让的其他情形

方案10

为避免高额股息所得税问题,企业自然人股东正准备在新的第三板上市。因为股东们听说公司的利润不是先分配的,而是在公司新三板上市之后再分配的,他们不能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

为什么不能使用新三板的税收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1:

(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之中的规定:加强利息管理,股息和红利收入: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和股本转换的管理,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换为注册资本和股本,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现行政策法规计算征收。

参考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差别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的奖金。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超过的,暂时免征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方案11

之中公开转让股份的非上市公开发行公司。目前,一家企业主要从事刚完工商铺的房地产转租业务。由于该企业是普通纳税人,如果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增值税负担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它想以简单的税收计算方式支付5%的增值税。无论如何简单征收不需要税务局的批准

请问:

为什么用简单征收政策来纳税和规划增值税是不可行的

参考文献1:

在对12366个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的答问之中提到了这一点(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的房地产租金确定转租房地产的纳税额。因此,如果普通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将租赁的房地产转租,他们可以选择简单的征税方式;如果5月1日后租赁的房地产转租给内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不能选择简单的征税办法。

参考文献2: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下列简称“第16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在租赁2016年4月30日后购置的房地产时,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年之后按5%

方案12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企业的几个自然人股东从该公司获得了大量个人贷款,肯定不会归还。因为它们都与“其他应收款”标题有关,所以他们担心税收风险。他们表示,他们准备调整“预付款”标题,以避免个人所得税被视为股息的风险。

请问:

为什么使用贷款或预付款纳税和计划股息个人所得税不可行

参考: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CS)第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58号文规定,在纳税年度之内,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后,不得退还,也不得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计算征收。

附件:对这三个税务筹划案例的分析非常惊人

案例1

今天,我遇到了一位财务朋友,他打电话给我,说企业的自然人想转让股权,溢价太高,20%的个人所得税太高。他想通过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来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后续分期付款。这样,他想推迟纳税

税收筹划的想法可行吗

答案:不

如果股权转让支付是分期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首次缴纳时全额申报缴纳。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人已经支付或者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三)受让人实际履行了股东职责或者享有股东权利利益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行为已经完成

(六)税务机关认定有证据表明股权已转让的其他情形

案例2

我遇到一位财务朋友,他打电话给我,说该企业主要从事刚完工商铺的房地产转租。由于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如果按9%开具发票并纳税,增值税负担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我想以简单的计税方式支付5%的增值税。总之,简单的税收征管不需要税务局的批准

税收筹划的想法是否可行

答:否

您租赁该房地产的时间属于2016年5月1日后租赁的房地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应为9%增值税

提醒:如果您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取决于您租赁房地产的时间

1。如果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租赁租赁的房地产,则适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即9%增值税

2。如果普通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租赁了他们租赁的房地产,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参考文献1:关于12366个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的回答之中提到(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出租的房地产。因此,如果普通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将租赁的房地产转租,他们可以选择简单的征税方式;如果5月1日后租赁的房地产转租给内部,参考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下列简称“第16号公告”),普通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3

今天,我遇到了一位财务朋友,他打电话给我,说是年底。该企业的几名自然人股东从该公司获得了大量个人贷款,肯定不会归还。因为他们都与“其他应收款”相关,所以他们担心税收风险。他们说,该规定被调整为“预付款”,以避免被视为股息所得税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想法是否可行

答案:不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贷款,无论你包括哪个账户,只要属于贷款实质,年末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计算征收

参考文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2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且在该纳税年度结束之后既不返还也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返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参考文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35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投资人和独立从事劳动活动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个人投资者投资企业贷款的管理,对一年超过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税法的规定。基于税务合规原则,您可以根据业务目的设计您的交易结构,从而合理化并减轻您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我们不能违法,这是主要前提

财务人员可以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约税收,但他们必须正确和适当地使用这些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在使用优惠政策时不要太激进。他们应该仔细使用政策,了解政策动机的东西!

本文由海南合泰发布,不代表珠海合泰财务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iip208.com/shuiwuchouhua/1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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