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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债务 新公司(公司原有债务与新法人有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了宣传好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河南省普法办联合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在2020年《民法典百问百答》的基础上,今年推出了《“典”亮生活你我他》系列节目,节目通过案例为您生动解读民法典知识。

案例

王亮和张丽想一起做生意,两人决定注册一家公司,名称叫亮丽有限公司。两人签订了公司章程,并约定由张丽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由王亮负责租赁一间房屋作为亮丽公司的办公室。于是,王亮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东刘飞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个星期后支付房屋租金10万元。在王亮与刘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二天,张丽取得了亮丽公司的营业执照,几天后房东刘飞要求王亮支付房屋租金,王亮却说:这房屋是我为注册亮丽公司租赁的,以后也是亮丽公司使用,应该由亮丽公司支付租金。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支付房屋租金呢?


律师点评: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李 冲:这个问题涉及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应该由 谁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为注册亮丽公司,王亮和张丽签订了公司章程,并履行了设立亮丽公司的职责。在亮丽公司成立后两人是股东,在亮丽公司成立前两人是设立人。其次,王亮与刘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是发生在,签订亮丽公司章程之后,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发生在注册亮丽公司的过程中。



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是设立人承担。

所以,房东刘飞既可以选择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王亮支付租金,也可以选择要求亮丽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但是房东刘飞只能从中选择一个,并且一经选择不能变更。

来源:豫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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