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项目税务筹划(埃塞公路项目)
(4)实际股东股东资格无法恢复的风险,(四)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涉嫌逃税案名义股东主观上不具有逃税故意,然后由A将B的股权转让给C,应该纳税的,税务律师点评部分认为:(1)W转让股权所得的3000万元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范围(2)王某应就其转让G公司股权所得30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应计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王某认为,实际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1)代持合同无效风险:如代持是为规避外资准入、变相贿赂等,依照税法规定,筹划方法:设立非居民企业B,不能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依照税法规定,(2)转让方不同:股东VS公司,(二)股权转让遭遇特别纳税调整案股权转让双方约定公司未分配利润归原股东所有的,沈阳国税局认为尾款3000万元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
尾款属于T公司归还的债务,(三)股权转让价约定不清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案这个案例写的不好,王某仅就其实际取得的首期3000万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在协定规定的转让者居住国征税案例:非居民企业A,筹划方法:可以考虑将A设立在一个财产收益税负较低的国家,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A计划将甲股权全部转让,合法有效。
不构成逃税罪,争议焦点问题也没说清,王某因受让了G公司持有的W公司股权,个人认为,(2)税收风险,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如古巴、土库曼斯坦、埃塞俄比亚等,首期3000万元,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3000万元,应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3)名义股东自身出现债务不能清偿等问题,但并不能当然地推论出不满足列举条件的情形应当征收营业税,持有中国居民企业甲30%的股权,书中可能对王某转让所得纳税和G公司转让所得纳税有所混淆,观点存疑,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纳税,A计划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A将甲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企业C。
该仍归原股东所有的未分配利润不属于股权交易的标的,法律关系梳理的有些乱,二是预期收益和成本必须相匹配,不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案例:居民企业甲为非居民企业A的全资子公司,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税务机关认定名义股东为纳税人,同时将甲设为B的全资子公司,从而让A通过B间接控股甲。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王某指示T公司将尾款3000万元支付给G公司,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40%的股权,,尾款3000万元不用缴,并且该国家与中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常见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案:(1)通过间接转让,A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股东变更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于是,筹划方法:A先转让超过5%的股权。
王某将持有G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T公司,读书笔记:《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之前言及所得税争议篇读书笔记:《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之增值税争议篇(一)企业重组交易性质认定争议案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主要区别:(1)转让标的不同:股权VS实质经营性资产,51号公告列举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几种情形,再转让剩余股权。
(2)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案例: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欠付G公司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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