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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于这些特殊的市场主体,如让其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不利于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因此对普通合伙人作了限制性规定。

在华扬资本的咨询实践过程中,大量接触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由谁担任,往往是双方重点关注的问题。那么,问题是:

1、 合伙企业法说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如何界定?

2、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能否担任普通合伙人?

经过查询得知,工商局、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区别。

工商局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出台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2011年修订),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如下几类:

其中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是归国家所有,并且与国有独资公司为两个不同类型,不是公司制的市场组织。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国有独资公司是单独出资且归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单从上述标准来看,国有参股或控股公司不符合 “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的标准,而不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也不符合关于单独出资或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的规定,而不应当认定为国有独资企业。

根据工商局窗口登记的一般标准,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简单而直观的标准,就是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类型”确定,而“企业类型”是严格依照《划分规定》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

目前工商网站上能查到的公司类型为“国有企业”的企业信息非常有限。

在大家广义的理解里,国有企业通常包括国有控股或参股、国有独资等包括国有成分的组织形式,但工商层面则出入比较大。

发改委标准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于2011年11月23日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确立了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的监管原则。

2012年6月14日,为配合上述备案监管,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其中谈到,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 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

财政部标准

根据财政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认为国有企业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法》颁布前的非规范公司和《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包括国有绝对控股(控股超过50%)和国有相对控股(控股≤50%)的企业,其中对于相对控股企业认定为国有企业采用相对保守的态度。

因此,根据财政部标准,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超过50%,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小于等于50%),但对于相对控股企业应当结合股权结构、控制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标准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释义》(2006年12月出版) 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据小编的了解,上述仅仅是部分部委的代表性观点,事实上还有国资委、统计局、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对于“国有企业”的模糊解释,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理解不一,因而无法定论。

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能否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小编更倾向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标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公司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因此,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则适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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