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是否需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规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因此,浮动抵押权并非以特定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只有发生实行担保权、债务人违约等法定或约定事由时,该种浮动抵押方能转换为特定担保,即以抵押人当时拥有的全部或某类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浮动抵押权人对于浮动抵押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之权利。而在浮动抵押物未特定化前,担保财产系处于浮动状态,各担保财产不受浮动抵押权的支配。
本文由发布,不代表珠海合泰财务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iip208.com/shuiwuchouhua/23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