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转让注销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人经营所得税怎么交)

作者:马军生

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该怎么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下面三个选项哪个是符合规定的?

一、只能在综合所得扣除,不得在经营所得扣除;

二、既可以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也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扣除,但所有扣除只能在选择一边;

三、各项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可以自主选择放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只要两边扣除时不重复即可。

上面三种方法,从纳税人角度来说,无疑是第三种最有利、第二种次之、第一种最差。

答:新个税法实施后,2019年和2020年的个税汇算清缴,是第一种做法,有综合所得,所有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里扣除,如果已经在经营所得扣除了,那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调整。

但最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笔者理解是第三种做法,意味着2021年的个税汇算清缴,如果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可将各项扣除,合理安排,放到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只要两边不重复申报减除即可。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个人理解,也有可能是第二种做法。但从这个文件来看,至少不再强制要求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了,而是可以选择了。

案例一:

小张上班每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2021年全年取得综合所得6万元。另外设的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20万元。四项扣除合计10万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既然取得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就不得扣除四项扣除中的任何一项。小张取得的20万元的经营所得需要全额纳税,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00*20%-10500)*50%=14750元。(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中的规定,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最优的个税筹划方案如下:小张和公司协商,每月工资薪金3000元,年终奖24000元,收入还是6万,综合所得中不申报减除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3%+24000*3%=1800元。四项扣除合计10万元在经营所得中申报扣除,小张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0*20%-10500)*50%=4750元。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550元。比之前少缴纳个税8200元。

案例二:

2021年张三全年取得经营所得50万元,张三四项扣除合计10万元。张三2021年3月在某杂志上发表文章一篇,取得稿酬800元。由于稿酬属于综合所得,

如果经营所得不得扣除四项扣除中的任何一项。张三取得的50万元的经营所得需要全额纳税,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0000*30%-40500=109500元。稿酬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0。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9500元。

而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中的规定,最优的个税缴纳方案如下:四项扣除合计10万元均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张三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30%-40500=79500元。稿酬所得实际应按税额为0。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9500元,比之前少缴纳个税30000元。


案例三:

小李2021年取得经营所得10万元,取得工资薪金9万元。2021年小李的可以扣除的基本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6万元,其他扣除0元,合计1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既然取得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就不得扣除四项扣除中的任何一项。小李取得的10万元的经营所得需要全额纳税,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0*20%-10500=9500元。小李取得的综合所得9万元扣除四项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500元。

而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号公告中的规定,最优的个税缴纳方案如下:基本扣除6万元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小李的综合所得需要缴纳个税:(90000-60000)*3%=900元;经营所得需缴纳个税:(100000-60000-30000)*5%=500元,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元,比之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8100元。

总结:2022年第1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在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个人,从原来的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四项扣除中的任何一项,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四项费用的全部,调整成可以自主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四项扣除中的一项或几项,只要不重复申报即可。



相关法规:

全文速递!《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修订公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实施条例意思,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形,那经营所得应当减除扣除。反推过来就是:一旦有了综合所得,不管综合所得是多少,哪怕是一块钱,那扣除都要放到综合所得。当然,按照这个做法肯定是非常不合理,对纳税人也不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1-02-08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是优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再如,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又如,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从上面解读来看,如果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申报了扣除,提醒更正经营所得申报,侧面说明过去一旦有了综合所得,则不得在经营所得进行扣除。至于为什么只提6万元减除费用,没说其他扣除,估计只是举例说明,所以就没有完整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2.8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


注意事项1

开始与结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换句话说,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3月31日。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务必在3月底前完成申报

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在3月1日至6月30日,建议修改税法,将两者一致起来。

注意事项2

哪些人应当办理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3

这类人也要办理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及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由珠海合泰发布,不代表珠海合泰财务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iip208.com/zhuanrangzhuxiao/12539.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8896951607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