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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施工保险费多少钱)

写在前面: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物质损失和对第三人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从保险概念可以得知,工程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建筑主或项目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完善工程承包责任制并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手段。


尤其是公路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基建,更应该按照规范要求投保。由于公路建设里程长、周期长、受外部因素影响大,在项目中对于保险的计量和支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疑问。因此就针对保险的计量支付问题给出个人的理解和思考,如果此篇内容对你有用,欢迎关注、转发及收藏此篇。



一、保险分类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20条,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2、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承包人、发包人)

3、人身意外伤害(承包人、发包人)

4、第三者责任险

5、其他保险(施工设备)

二、不同保险的概念、计量和支付方式分析

1、建筑工程一切风险

1)概念: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取费基数:保险额度范围是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额度就是保险费的计算基数,有些项目另有800章、900章甚至1000章等费用,此时范围为100-800、900章等合计额,不含本身和第三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计算费率:保险额的计算费率根据合同项目专用条款约定。

问题一:项目还在编制招标限价的阶段,业主怎么确定保险额的计算费率?


确定方案有两种:一是可以参照同类型的其他项目;二是根据本省或其他省份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参考计算。比如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投资集团发布的100章取费文件是这样规定一切险的费率的。(没有约定的建议参考上述基数的0.2%)

问题二:投标阶段也没有合同条款,费率如何确定?

投标人自主报价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费用标准说明

备注

101-1

保险费





101-1-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路基标

路面标

根据工程危险复杂程度酌情定

0—0.3%

0—0.1%


4)一切保险期限和购买价格计量支付分析

a-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到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为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问题是:如果有工期延误情况的发生, 延误部分的保险要不要购买?费用由谁承担?

首先延误部分的保险肯定要购买,而且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也就是说这部分保险要由承包人购买。


如果是由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那么承包人可进行索赔;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那么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b-如何购买: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一切保险。建筑工程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100章内。发包人接到保单后按照保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问题一:如果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限价需不需要列入100章中,报价需要需要列入,合同期间如何支付?

如果是发包人自行购买的保险,不管限价还是报价都要列入,在合同执行期间,由发包人予以扣回。

问题二:实际投保费用小于中标清单价格如何支付?

发包人按照保单费用按时支付

问题三:实际投保费用大于清单合同价,如何支付?

应该按照清单合同价支付。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进行变更金额,否则不得调整。

问题四:结算及结算审计时承包人没有保单,能否给予支付?


不能。发包人接到保单后按照保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人员工伤事故保险。

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一:这份可以不购买吗?

承包人必须购买

问题二:如何计量与支付?费用如何体现?

这部分费用在建安费的规费(四险一金)和企业管理费的基本费用里面,已经包含在各项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支付。

问题三:项目是以总-分包模式进行施工的,分包方是否要进行保险?

总包方应要求分包方一并进行投保,至于分包方投不投,那是总包和分包人的事。

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问题一:这部分费用如何体现?

这部分费用体现在预算第三部分费用的业主管理费里面,发包人自行负责。

3、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险)

和第二类工伤事故险一样,承包人负责的承包人一定要购买,在基本费用和规费里面体现,清单中视为分摊到各项清单的子目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发包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4、第三者责任险

1)具体概念: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依据来源于九部委《标准文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款(保险))

2)保险期限投保时间:缺陷责任期终止前。


3)第三者责任险的购买及计量支付分析

购买: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购买)

问题一:第三者责任险费用计算基数是多少?费率多少合适?有没有依据?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具体额度和费率在100章中计列。

问题二:没有合同约定怎么计列?

发包人可参照同类型的其他项目或根据本省或其他省份发布的相关文件参考计算。比如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投资集团发布的100章取费文件是这样规定一切险的费率的。



发包人没有给出具体保险费用的,投标人自主报价

问题三:发包人代为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如何支付?

在合同进行期间由发包人进行扣回

问题四:A标投保了一切险10万,第三险没有投保,B标投保了一切险8万,第三险2万。哪个标段投保方式更合理?

B标。投保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风险的因素,对涉及到可能会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不仅仅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也需要对第三方险进行投保。

问题五:保险额不足以补偿损失,怎么办?

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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