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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区公司注册(青岛公司注册核名)

为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

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载体建设,拓展发展空间

不断提升楼宇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发展能级

推动新旧动能产业转换

日前,李沧区出台

《李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

对2021年后认定通过的运营楼宇

达到相应楼宇评价标准

可获评一至五星级楼宇

并按其实现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度

给予扶持奖励

同时

对年度税收总额过亿元的商务楼宇

在评星奖励之外

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

等优质产业项目

给予最高5年房租减免

累计最高1500万元

详情如下

扶持对象

凡在李沧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合法经营,且能科学规范地开展楼宇管理、运营、招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楼宇运营主体,经区商务局认定,且经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适用本办法。

楼宇运营主体可以是楼宇产权方,也可以是楼宇产权方委托的专业招商企业。专业招商企业须与楼宇产权方签订租赁或运营协议,明确运营权限、运营楼宇面积、租金、物业水电费、装修费、运营费支付模式等条款。协议必须明确经济纠纷、违约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

当年度确认运营主体的楼宇,楼宇内纳入统计的企业必须是确认运营主体后注册成立或迁入的区外企业,企业应在李沧区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或分公司,且不含房地产企业(此处仅限于在我区进行土地整理开发的房地产企业)。2021年确认运营主体的楼宇,楼宇内纳入统计的企业注册成立或迁入时间放宽至2021年1月1日。

扶持范围涉及的楼宇为李沧辖区内可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科技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整合改造烂尾楼、老工业楼宇等(以下统称为运营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医院、学校、公寓住宅等建筑。楼宇面积的认定以楼宇运营主体实际开展招商运营的商务办公场地建筑面积为准(含会议室、展厅、餐厅、卫生间等公共配套)。同一商务楼宇可以选择多个楼宇运营主体。


扶持内容

打造楼宇经济产业平台。积极引导楼宇运营主体引入“4+N”产业,打造产业聚集平台,实现企业聚集化、规模化发展。2021年后认定通过的运营楼宇,实现以下区域经济贡献,可获评星级楼宇,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


单位面积实现区级留成标准达到2.2元/平方米/天(含),当年度可评为一星楼宇平台;


单位面积实现区级留成标准达到3.8元/平方米/天(含),当年度可评为二星楼宇平台;


单位面积实现区级留成标准达到5.4元/平方米/天(含),当年度可评为三星楼宇平台;


单位面积实现区级留成标准达到7元/平方米/天(含),当年度可评为四星楼宇平台;


单位面积实现区级留成标准达到13.7元/平方米/天(含),当年度可评为五星楼宇平台。

被评选为一星级的楼宇平台,按其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85%给予扶持奖励;


被评选为二星级的楼宇平台,按其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87.5%给予扶持奖励;


被评选为三星级的楼宇平台,按其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90%给予扶持奖励;


被评选为四星级的楼宇平台,按其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92.5%给予扶持奖励;


被评选为五星级的楼宇平台,按其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95%给予扶持奖励。

鼓励发展“亿元”商务楼。对年度税收总额过亿元的商务楼宇,在评星奖励之外,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该奖励只能申请一次。2021年以前已在李沧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在税收计算及奖励范围之内。

对楼宇内引进的重点项目给予房租减免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院士高精尖项目、上市公司、央企及直属一级、二级子公司、行业百强、独角兽、瞪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市级总部企业,入驻区政府平台载体的,经认定运营主体可给予最高五年房租减免,累计最高1500万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须在李沧区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三年内在李沧区实现纳统,且在享受房租减免的办公面积范围内不得转租。

以上三项累计给予楼宇运营主体的奖励总额不高于其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特殊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按本办法进行扶持的运营楼宇,入驻该楼宇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享受区内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如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及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区商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申报和争取扶持,当享受政策和本办法属同一类别时,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申报程序及相关

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对运营主体从资质背景、成功案例、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由区商务局根据评估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评估通过的运营主体须与区商务局或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符合政策条件的楼宇运营主体,应在次年10月底前向区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区商务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依法依规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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