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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注册公司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留言咨询:我有个朋友想用我的资料注册公司,我同意了,以后公司要是出了问题,会有什么后果?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如金解答:

随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一、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您的朋友用您的资料注册公司时,若让您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现行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一般有如下几点:

民事责任:对外,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内,法定代表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行政及刑事交叉的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2.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刑法目前对单位犯罪追究时,只追究对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是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借名的挂名股东责任:

您若是属于被借名的挂名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反而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就是说,您可能有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风险。

三、建议您与实际经营者签订一个内部协议:

协议内容表明,您不是公司直接管理者或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决策、出资行为与您无关。另外,如果需要对外签字,直接由实际管理人签字而不是由您签署,如果必须由您签署的,建议了解有关文件的内容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再签,保管好自己的签名章,避免盗用。

当然,这个建议只是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责任风险,但是行政上的罚款是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的。概而言之,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责任风险并不低,建议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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