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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司变更

财联社6月12日讯(记者杨卉)证监会对开源证券变更主要股东的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主要股东变更事宜落实相关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陕西地电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开源证券股权,受让后持股比例将超过5%,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报证监会进行审批。

反馈意见中提及两大问题,一是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汇通)《关于所控机构诚信合规情况的说明》中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完全包含长安汇通2020年度审计报告附注显示的行政处罚事项,要求长安汇通进一步进行补充说明,二是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事务所审定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

开源证券国资股份划转,长安汇通成主要股东

根据开源证券2022年5月发布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开源证券股东陕西地电已与长安汇通签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将持有的4.33%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长安汇通。划转后,长安汇通持有公司股权合计5.37%,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证监会公告显示,长安汇通《关于所控机构诚信合规情况的说明》中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完全包含长安汇通2020年度审计报告附注显示的行政处罚事项。

证监会要求长安汇通需进一步梳理说明所控制的机构最近3年是否还存在其他处罚事项或正在调查事项,对于存在的所有处罚事项,请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整改情况等论证长安汇通是否符合“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要求。并根据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要求,提供最近3年长安汇通控制的13家机构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以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注册资本20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AAA,资产总额约620亿元,是陕西省唯一一家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与开源证券目前第一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控人相同。

原股东陕西地电于2020年出资8亿元入股开源证券,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陕西地电股权亦于近期发生变动。工商公示信息显示。2022年3月28日,陕电投发生股东变更,由陕西省国资委100%持股变更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100%持股。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与陕西国资委共同控制。

与开源证券股权变更相同,陕西地电股权变更前,同时向长安汇通转让了其持有的西凤酒公司股权,当时市场一度传出关于西凤酒欲再度冲刺上市的猜测。

综合来看,本次开源证券股权转让可能更多的是为满足陕电投股权变更前的资产清理要求,同时优化国有资产的股权结构。长安汇通受让划拨股权源于实控人陕西国资委内部持股安排,实际控制人股权控制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开源证券的经营产生实际影响。

长安汇通成立后活跃于资本市场。6月8日,长安汇通所属子公司秦川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的10亿元储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首期,即“开源证券-秦川租赁融资租赁债权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交所成功设立。这也是长安汇通收购秦川机床剥离资产——秦川租赁后,发行的首单ABS项目。

新三板业务多年排名前列,属优势业务

成立于1994年的开源证券,前身为“陕西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目前注册资本46.13亿元。控股股东为陕煤集团,持股数量增至27.13亿股,持股比例为58.80%。

根据公司2021年财报,营业总收入27亿元,同比去年下跌4.76%,归母净利润为5.17亿元,同比去年睛滑12.44%,基本EPS为0.14元,平均ROE为3.95%。公司主体信用评级AAA。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及WIND数据,截至2021年末,开源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规模分别位于行业第56位、43位及42位;营业收入排名第47位,利润总额排名第64位。

新三板业务是开源证券的优势业务,新增推荐挂牌企业数量连续3年排名行业第1位,持续督导企业数量排名行业第1位。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排名第25位,财务顾问连续两年位居行业第7位,债券主承销收入排名第16位,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第31位。

此外,卖方研究也是开源证券近年来发力的领域。

公司目前股权相对集中,陕西国有平台持股处于绝对优势。公司前十二大股东中,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同为陕西国资委,合计持股64.17%。

陕西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陕西财政厅,西安未央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碑林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合计持股15.24%。

成为券商股东,需满足多项条件

证监会2021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股权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

四是对新问题予以规制,为新情况留出空间。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完善控股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例外情形;进一步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等。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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