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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财务代理公司(哈密财务公司)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一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含业务员、总监、经理、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应将自己在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一分公司期间收取的代理费、返点费、提成费、佣金等赃款全额退缴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涉案财务专用账户,退缴赃款前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经侦大队办理。

及时退缴上述款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或者归还上述款项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人:李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0471-6539502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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