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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包头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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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重点内容?

包头市支持工业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梳理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继续执行政策清单

(共126项)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整合全国稀土行业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获批建设后,市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上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已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给予单个企业(小微企业按5%、其他企业按3%)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连续两次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创新引领型民营企业、智能制造科技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电子新材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培育重点支持;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头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后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培育期内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获批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分别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加强与院士专家团队对接与交流,对于院士团队合作开展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对我市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市牵头共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2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着力引进国内顶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平台载体。落地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投资的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落地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按年度实际投资的3%,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各旗县区、企业、工业园区、高校院所在发达地区设立飞地研发单元、离岸孵化器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聘为包头市工业特派员的企业法人单位,每年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支持大院大所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分支机构落户旗县区在用地、用房、启动资金、人才生活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支持大院大所大学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在包头市建设科学实验室,市政府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对于科学实验室引进国内外顶级人才和优秀专业人才(团队),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予以支持。重大事项“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支持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的科研机构在包头设立研发机构或迁入研发总部,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大院大所大学对接,联合共建研发机构,或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聘请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对上述国际研发机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3年,并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对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000元;对已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金支持。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50%。凡符合规定的在校学生,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奖励50万元。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万元。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证明,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包头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在我市申请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以违法当事人的罚没金额为标准,分档次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1.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3.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4.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对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经认定成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对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年度内我市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定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获得中国地理标志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一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8.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上述称号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9.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0.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自治区内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专项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1.对研制首台套产品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生产企业,给予实际研发经费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2.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应用奖励资金,鼓励我市企业使用首台套产品。对购买使用首台套产品的用户,给予不超过首台套产品购买单价10%的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当年用户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申请完为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33.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对于我市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4.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5.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6.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及技术成果并在本地转化,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成果交易额度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7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以上奖励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其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给予相关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时,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7.鼓励大院大所大学在包头独立组建或与我市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研发模式和用人机制按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给予支持。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获优秀和良好等次,分别给予2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8.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在包建设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独立建设或与我市各旗县区、企业联合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考核,给予最高2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大院大所大学在包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按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9.对原有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0.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并在本地转化取得成效的,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交易费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专利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1.对在我市实施的拥有核心专利的产业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现销售收入的3%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发明人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2.设立1000万元的包头市专利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对专利授权予以一定额度的补助;积极探索创新,采取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推动专利成果的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3.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的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44.对列入年度智能制造改造升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企业,有贷款需求的,通过“企业技术提升和购置设备专项贷款”途径,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5.列入年度智能制造改造升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企业,给予项目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且一般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为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6.列入全市智能制造改造升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企业,对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后置补贴成熟度模型》,年度内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诊断并获得集成级、优化级、引领级认定的,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7.支持稀土高新区建设“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世界级稀土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8.支持稀土高新区“提质进位”,建成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区域性创新中心核心区。稀土高新区年度位次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建设科教产融合园区、大学科技园,根据运行绩效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9.在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初期,每年给予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3年后根据绩效择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落户旗县区在资金、项目、人才、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学科技(产业)园及入园企业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

50.对固投10亿元、外资1.5亿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直投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1.新建稀土项目且完成固投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稀土永磁电机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2.凡固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所在企业,企业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3.对旗县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低耗能企业(项目),自企业(项目)建成后,前5年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100%奖励旗县区,在此基础上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低于自治区节能审查确定标杆值30%的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7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引进投资额在上一档最高值基础上上浮50%的,一次性奖励上浮50%,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4.鼓励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规上工业企业(项目)开展节能技改,技改后企业(项目)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等于或低于自治区节能审查确定的标杆值的,达标后前3年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100%奖励旗县区,并给予企业所在旗县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5.设立低能耗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专项资金,并对符合产业基金扶持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能耗贡献情况,优先给予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6.重点产业扶持奖励。对各旗县区新引进且符合《包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产业扶持奖励。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第一类企业(项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第二类企业(项目)前三年100%后两年80%、第三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的比例,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县区。同时,根据落地项目投资额及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符合包头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7.企业技改扩规奖励。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的,在技改或扩规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以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为基数,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奖补属地旗县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同时,对符合包头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市工信局)

58.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旗县区新引进的企业(项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挂牌费,下同)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注册地旗县区可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1%给予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按奖励金额的50%奖补属地旗县区,单户企业(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市发改委)

59.节能低碳环保奖励。对旗县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 (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市工信局)

60.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对旗县区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单项冠军企业,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其中,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企业,给予不高于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上述奖励资金自企业产生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由属地旗县区在两年内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两年内对地方财力(市区两级)贡献总额。(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市发改委)


(五)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障

61.在我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用于本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贷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2.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技术或服务出色、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在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争取等方面重点予以倾斜。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授予“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3.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助保贷融资服务,不断扩大助保贷融资规模和中小企业受益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仓单)等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推动开展供应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平台,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难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建立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注入机制,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不断增强增信和分险能力。完善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和推动在银行与担保机构间建立合理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扩大低收费中小企业担保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5.助保金贷款业务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增信,以有效缓减企业因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而无法融资的困境。市政府主导建立“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资金池”,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与银行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相关协议,由合作银行给予企业一定的授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6.建立10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贷款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实际损失额度的30%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补偿金额不高于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7.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对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进行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进行补贴;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8.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在市政务服务大厅专门开设“上市企业合规性证明综合受理”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拟上市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项目时,所在地区要依法依规在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供电、用水、环保排放等基础设施和相应指标的安排。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69.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70.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向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71.实现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8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72.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73.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转板进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9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74.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亿元以上,并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项目,每次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75.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额度调整为20万元。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可申请30万元。对于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创业者,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方式,对担保人级别(职称)较高和房产抵押价值较高的,可申请最高额度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超出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积极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创业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针对符合申请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贷款超出国家,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规定额度的利息由市本级承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6.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借款人,可采取每两年“还旧借新”的办法,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可采取每年“还旧借新”的办法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7.本市及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担保人。科员或初级职称人员每人可担保15万元,科级或中级职称人员每人可担保20至30万元,副处级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每人可担保40至50万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人可担保15万元。符合本地规定可变现房产(包括第三方房产)、土地作抵押,抵押率为70%;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保险存单作质押,质押率为90%。按照小微企业资质、征信、生产经营等情况,由经办银行确定其他担保和抵押方式。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积极探索与政府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模式,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代偿,化解贷款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78.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将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费、手续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或从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安排解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79.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80.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园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81.优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用地,实现应保尽保。各旗县区土地公开出让给稀土企业,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清,还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2.对购地自建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按不低于8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项目厂房基础浇筑正负零后奖补50%,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后再奖补5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3.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投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固投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固投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 /元㎡。现有企业新增固定投资项目,可比照此条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完成固投,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全额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4.土地资源节约奖励。对旗县区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内,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市财政局)


(七)支持培养引进人才

85.对引进院士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商业模式等能够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的顶尖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亿元的综合项目经费支持,提供300平米住房或相同平米的租房补贴,工作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住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86.对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办企业具有国内一流技术水平的高端创业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5000—8000万元的综合项目经费支持,为团队带头人提供200平米住房或相同平米的租房补贴,在包工作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住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87.对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或前沿创新项目等要素的创新人才来包创新创业,由受益地区或受益单位提供必需的场地、项目资金、优惠政策及服务保障支持。经认定,符合《包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中四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并落户的,在市内购买首套150平米以下自用住房,可享受市场价5折优惠,优惠部分由市级财政、受益旗县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88.企业全职引进的符合《包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中六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中连续2年全职聘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聘用时间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贡献的100%奖励给个人(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9.鼓励支持市内新型材料、现代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农畜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和各类市场主体引进重点产业领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3万元、硕士研究生1.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并享受租金前两年免费后两年减半的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0.对采用技术咨询、兼职服务、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的“候鸟式”工程师(含退休工程师)等中高端人才,按其上年度在包纳税劳动报酬的30%给予补助(同一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包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1.对企业培育新入选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遴选有望当选院士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培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等相当层次的优秀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培养补助,上述培育期均为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2.支持企业建立域外创新中心、研发机构等“人才飞地”,研发成果回包转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3.采取竞争立项、揭榜挂帅等方式,对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100—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4.对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30—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统筹整合现有科研创新平台和设备资源,提供硬件共享服务平台,支持创新成果及时中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5.鼓励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对接国内外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等来包设立独立或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给予50—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6.鼓励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实现税收后5年内,前3年按其对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7.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70%以上份额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8.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主体单位充分下放科研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中高端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9.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00.做大做强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天使基金”,为中高端创业人才(团队)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1.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前两年免费后两年租金减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减半的人才公寓保障。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的,享受一定折扣优惠。对持《服务卡》人才办理公积金购房业务随到随办,公积金缴存开户并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2.对持《服务卡》人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家长及学生意愿协调办理。中考招生可以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时享受各类加分中最高加20分的照顾。在外地就读的高中学生,可以随时申请转入到我市优质高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03.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包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具有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身份的,按照“全市统筹、相对就近”原则,推荐或安排到相关单位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104.高层次人才按就近便利原则,享受市属医院提供的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对持《服务卡》人才,每年按照1000—20000元标准进行健康体检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期组织开展专家休假疗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105.高层次人才在市内机场和火车站,凭《服务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次飞机(火车)票,本人及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高层次人才及随行人员入住市内指定酒店,享受团购价。(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合作交流中心)

106.对持《服务卡》人才,进入市内旅游景区,享受本人免门票费和同行人员半价的服务;享受在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健身服务。市内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公益类演出赛事等活动,在较好区域免费提供不少于2%的人才专席。(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

107.建立全市人才荣誉体系,定期开展“鹿城英才”“包头工匠”“名医工程”“创业英才”等系列评选活动。邀请高层次人才代表列席党的有关会议和人大、政府、政协有关会议,参加市内重大活动,推荐优秀人才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108.对企业培育新入选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遴选有望当选院士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培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等相当层次的优秀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培养补助,上述培育期均为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9.为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发放补贴,依托新型材料、现代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农畜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和各类市场主体,深入挖掘吸纳青年人才就业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青年人才,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1.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并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开展点对点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0.优先扶持各类人才创业,对入驻国有资产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享受房租减免和免费创业孵化服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或返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1.积极为青年人才创业搭建平台,加大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和科技园建设力度,被认定为市级标准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满1年后,按规定开展创业服务的,经评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政策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包头”导师工作室,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每年不少于3000人,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每年度针对考评合格的家庭服务社区中心(站)、创业孵化园、专业服务市场等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补支持;年度业绩考评优良以上和获评品牌称号的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2.设立青年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吸纳增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贡献突出的,给予10—100万元奖励;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项目年度新吸纳30人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包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企业、社会团体通过开展“就业红娘”引进青年人才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400元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3.放宽青年人才岗位聘任限制,对高校、医院、中学(中职)等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可初聘中级十级,硕士研究生(或紧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初聘初级十一级;对引进副高以上职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4.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全职引进首次聘岗,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具备评审条件的大型企业或科研院所可申请自主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对非公企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未参评过职称的人员,打破资格任职年限和逐级申报的限制,根据自身的业绩情况,直接申报并参评相应级别的职称。拓宽职称评审领域,畅通快递工程技术人才等新业态职称评审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5.大力选拔评选优秀青年人才,开展年度“十大创业英才”“百名创新创业先锋”等系列选拔评选活动,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实施青年创新人才资助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5万元。每两年举办一届包头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孵化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6.将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在毕业年度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2000元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7.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8.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作用,对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9.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从4000元提高到6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0.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1.实施世赛选手精培计划,选送优秀选手到先进地区进行实战训练,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对个人给予20万奖励、用人单位10万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对培养单位给予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和荣誉激励。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2.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3.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引进国内外大院大所大学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人才(团队)参与我市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4.积极推动大院大所大学的顶尖专家以各种方式担任包头市企业的科技副总、科研院所的科技副院长或院长等,借助科学家团队的力量推动我市创新发展。在来包任职的顶尖专家任期内,按照聘用方支付聘金的20%,一次性给予受聘专家不超过100万元的激励性资助,并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育重点产业领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来包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包头市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1〕5号)精神,在科研、生活、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5.支持大院大所大学通过项目合作、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等方式为我市培养青年科技人才。人才培养过程中,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及其依托大院大所大学的研发团队,给予优先立项支持。支持大院大所大学在我市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6.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首台套产品并形成收入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奖励,所有受奖励人数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需调整政策清单

(共3项)

(一)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细则〉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37号)中“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调整为“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或购买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附则新增“稀土磁材后处理、稀土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细则〉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37号)中“发挥稀土原料产地优势,北方稀土集团优先保障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业稀土镨钕类原料供应,供应价格按照其分(子)公司价格执行,并提供2个月货款账期。市百佳担保公司优先提供企业账期履约担保,市财政承担2个月账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一季度一兑”,调整为“发挥稀土原料产地优势,北方稀土集团优先保障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业稀土镨钕类原料供应,供应价格按照其分(子)公司价格执行。市财政承担2个月货款账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一季度一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细则〉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37号)中“对当年购买北方稀土集团镧铈量折合REO100%超过2000吨、4000吨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形成后续产品并实现产品销售的本市稀土企业,并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对于新用户企业,北方稀土集团按上述批量在供应分(子)公司价格基础上再给予3—5%价格优惠”,调整为“对年购买北方稀土集团镧铈量折合REO100%超过2000吨、4000吨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形成后续产品并实现产品销售的本市稀土企业,并分别按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对于新用户企业,北方稀土集团按上述批量在供应分(子)公司价格基础上再给予3—5%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新增政策清单

(共31项)

(一)支持稀土产业发展

1.对稀土废料回收企业,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相关旗县区,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单户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属于配套加工、补链的招商引资项目,因资金、土地等原因不能新建厂房而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按最高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低于12元/平方米/月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租金补助。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对新建稀土发光材料及应用企业,设备购置按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相关旗县区政府,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并享受本政策的其它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稀土企业及研究院所,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0万元、200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6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聚焦拓展稀土镧铈新应用领域和提升现有技术水平,支持以“揭榜挂帅”的方式,组织中科院、清华大学等稀土领域的院士专家和全国顶尖科研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镧铈稀土元素平衡高附加值利用难题。对镧铈“揭榜挂帅”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揭榜挂帅”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7.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自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推广达到4000台(含4000台)以上起,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相关旗县区,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军民融合

9.对完成上级下达的军、民品生产任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在包项目投资、纳税、解决就业等方面逐年增长的军工企业高管给予奖励,按每家企业10人、平均每人30万元安排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10.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5—10家为军品提供配套产品的本地企业,给予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效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军工配套能力,提高本地配套率。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质同类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不足部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齐。(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11.对产品列入军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每年相应产品向军方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供货期内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最多可享受3年。(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四)支持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

12.推进奶业振兴。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养殖场补贴72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20万元。给予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自2022年开始,以上一年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用于奶源地建设。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补贴,按照收购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800元。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进行补贴,对使用国产和进口性控胚胎按照每支市场价格的50%进行补贴。自2022年开始,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3.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对于肉羊产业重点旗县区内的自治区级以上肉羊加工龙头企业,围绕羊肉精细分割、冷鲜肉、熟食、速冻食品、预制菜肴等方面,其贷款优先使用在肉羊精深加工的,可对在2021年内肉羊精深加工且已完工项目所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对在2022年内为发展肉羊精深加工进行续建、新建项目而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4.支持创建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对每个批准创建的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予以1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五)支持工业转型升级

15.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对新建成的智慧工业园区,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6.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17.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自治区、包头市实施的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和纳入“十四五”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做好“两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面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8.推行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2022年在市本级范围“标准地”供应比例达到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量的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9.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 “零增地”技改项目企业承诺后可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并补齐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0.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1.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2.对新建或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七)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障

23.对羊绒收储财政贴息。对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原则上为自治区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价收购14.5微米以下白山羊绒给与财政贴息,每收储100吨原绒贴息33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八)支持重点人才引进

24.实施重点产业博士硕士引进计划,市级财政、属地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企业引进博士研究生补贴20万元、硕士研究生补贴10万元,力争今年内支持规模以上稀土企业引进博士研究生10名以上、硕士研究生50名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5.广泛对接企业,针对企业人才需求,积极搭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头部企业对接平台,帮助企业柔性引进紧缺急需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6.充分发挥内蒙古科技大学稀土学院培育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包头稀土研究院及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上海交大包头材料研究院、重点稀土企业等发挥自身科研创新和专家人才作用,积极与区内外高校合作建立研究生培养点,力争每年独立和联合培养研究生100名左右。按照招收培养的研究生数量,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7.围绕稀土产业发展定位,推动市内高校、高中职院校对接稀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采取联合培养、订单培养、协议培养等模式,力争实现每年培养基础科研人才和高素质技能人才1000名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8.鼓励支持市内科研院所、重点企业与中国稀土学会、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稀土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内外稀土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开设与稀土产业有关专业的重点院校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访问研修、互派挂职、联合研发、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产学研合作,视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对上述形式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9.每年筛选稀土领域5—10项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联合企业、属地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开展重大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30.获得稀土领域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转化效益情况,给予专利权人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31.依托稀土论坛、海博行、“包头稀土杯”科技创新创业邀请赛等品牌活动,开展产学研成果对接、技术转移、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培训、创业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每次活动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本政策清单中继续执行政策和需调整政策有效期按原文件有效期执行;新增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来源:《包头日报》微信公众号(Baotou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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