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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记者从太原市财政局获悉,太原财政联合文物部门制定印发《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要求为: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须通过太原市文物局审核、报经山西省文物局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正常运行满一年(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补助方式分综合补助和奖励补助,综合补助采用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按照“总额控制、科学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奖励补助分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和文物藏品定级奖励。其中,文物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做好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文物部门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安排及下达等相关工作。

《办法》还明确严格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即文物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财政部门选择重点项目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到以后年度资金分配中。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志霞)

来源: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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