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综合税务筹划(合肥税务筹划专业公司)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视为一种将单位资产分配给个人的行为,当时在工业园区购得生产土地一宗,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应该明确,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
要求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单位资产评估作为个人投资资产,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对于这种视为红利分配的所得,股东借款后期归还了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呢,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日前,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应该按照规定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同时,为了堵漏这个漏洞,认为未归还的158万元其他应收款应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其余部分158万元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有些企业实现的利润长期不分红,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向公司借款,将土地评估折价为340万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投资。
因为个人股东分红会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到2004年底,于2003年注册成立,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投资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经验资确认后,未归还的借款是否可推定为投资分红所得,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一家生产钢结构的有限公司,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目前,根据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分析,当地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例行检查时,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后在2003年11月因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金,所以。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且投资者借款余额158万元的期限已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达到非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价值3402450元,,实际上是一种单位代个人垫资注册的借款行为,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
而采取股东借款形式而达到间接分红不缴个税目的,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总局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并对该公司作出应缴个人所得税36万元并处以50%罚款18万元的处理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在有的地方明确是可以退税的。
公司共计归还了182万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贷记实收资本,用本公司银行存款支付了土地款,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视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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