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与2022年5月31日就要截止了,你们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了吗。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最近较高频率的咨询问题。
1、2021年有亏算,2022年第一季度有盈利,为什么2022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弥补亏损呢?
2022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想弥补2021年的亏损,需要先完成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再进行2022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享受弥补亏损的优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若企业4月15日之前尚未完成2021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则2022年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得享受弥补2021年亏损的优惠,但企业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可以在2022年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继续享受。
2、企业支付的银行手续费需要取得发票吗?凭借回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银行手续费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
同时需要注意银行手续费在汇算清缴时,填列《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0)》表时,银行手续费并不是填列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项下,而是填列在第25行“其他”项下。
3、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了,可否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不可以,企业承担的原本属于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部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有没有解决方案,可以税前扣除呢?
将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社保费部分计入应发工资,而是体现为职工福利费,账务上计提工资时,按加上公司为员工负担的社保费部分(原本应员工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实际发放工资时,体现为代扣代缴,计入“其他应付款”。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实际上交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4、企业为员工承担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税,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解决?
这个问题的原理,同企业承担应由员工承担的社保是一致的,若账务上体现为“营业外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实际承担了原本应由个人承担的个税,可以经过一定的换算,将个税并入员工工资,账务上依然正常体现,代扣代缴个税。
如何换算,通过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承担员工张某的个税税款及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张某税后工资为20000元/月,假设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为2000元/月,张某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
账面计提工资=20000+2000+[(账面计提工资-5000-2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个税税率)
个税税率应落在20%税率档,由于张某每月税后工资均为20000元,换算时,采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实际代扣代缴个税税款计算采用的累计预扣预缴法,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这里张某税后工资不变,便于计算,使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20%-1410)÷(1-20%)=23987.5元。
账面计提工资23987.5元,代扣代缴社保2000,代扣代缴个税税款为1987.5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3987.5
贷:其他应付款 2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87.5
银行存款 20000
5、总分支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分开预缴,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由总机构一并申请,还是分开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文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汇算清缴之前尚未取得发票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是做纳税调增处理;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特殊原因,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提供相关资料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换开、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即一般情况下,汇算清缴之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举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0日发生一笔会议费2.12万(含税)支出,已2021年12月30日已经付款,2022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取得发票,与2022年6月30日才取得发票,账务上及税务上分别如何处理?
企业2021年12月暂估入账分录:
借: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贷:银行存款 2.12
暂估费用: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2022年6月实际收到发票时:
冲暂估: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管理费用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企业在办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尚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2万(填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项下,账载金额为20000,调增金额为20000)。相关发票2022年5月份取得,在2023年办理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2万元(从分录可以看出,2022年冲暂估以及重新入账,管理费用一增一减,并未影响2022年的会计利润,而税法上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金额较少的,可在次年税前扣除,2022年需要调减2万元)。
若A公司2022年汇算清缴前确定以后期间无法取得发票了(对方公司明确不给开发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账务上,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区别的。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确定无法取得发票时:
冲暂估: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管理费用 2.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暂估和实际不一致之间的差异(进项税额0.12万)直接确认为2022年的费用,无需追逐调整。
2022年办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金额仍为2万元,因为确定到2021年管理费用为2万元;还有0.12万元的管理费用账务上做到了2022年,那么在办理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调增0.12万元。
若A公司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2022年确定无法取得发票时:
冲暂估:
借:以前年度损益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冲减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0.12×25%=0.03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03万
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09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09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2.12万(追溯调整了)。
特殊情况下,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凭借相关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出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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