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地方性规章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是按照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法律体系。效力等级的高低与教育法规的制定主体地位有关。不看其具体的法律内容,只看其法律效力的大小,如某法规与宪法冲突时需要服从宪法,说明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该法规。该知识点在教育法规考察中较为重要,法规的制定主体及效力位阶顺序多为单选题考察,命名形式易出反选题。故在备考中还需要全面备考。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
《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其他任何形式、类型的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命名:宪法
备考提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教育基本法律(法律中关于教育的法律/某一领域)
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宏观调控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教育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国仅有这一部教育基本法)。有人称其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反选)
命名:教育法(仅有一部)
备考提示:宪法在教育领域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教育单行法律(某一领域的某一方面的法律)
制定主体:-全国人常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某类教育或某一方面教育工作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制定和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五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法条出现较早,不规范,当特例识记即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命名:一般是以XX法命名,条例是个例
另外,其他法律中有关教育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涉及教育的条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等均属于教育法律的范畴,其效力仅次于教育基本法律。
备考提示:教育单行法律是教育法领域中的不同方面,效力仅次于基本法(多选)
4.教育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的政府管理)
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当时制定还不规范)等。
命名:XX条例/细则/规则)(例如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用附加的暂行规定
5.地方性教育法规(针对本行政区域)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如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贯彻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而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命名:根据前后缀判断:XX省XX条例/规则/规定/办法(上海市学生上海事故处理办法)
6.教育行政规章
分类及主体: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例如工商管理:食品安全条例);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有关教育的规定性文件,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者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名发布,常用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命名:
前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省略)后缀:XX规定/办法
规程:XX省市区XX规程
以上就是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各位同学在备考的时候要掌握各自的效力等级高低,做到灵活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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