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通俗解释)
本章内容主要梳理存货及相关知识。
一、存货简介
1.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存货按经济内容分类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指正在加工制造尚未完工的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物品,单位价值较低,品种多、易于损坏)等;按存放地点分类包括库存存货、在途存货、加工中的存货、委托代销存货等。
存货通常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超过一年)被消耗,或经出售转换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属于流动资产。
3.存货确认条件:(需同时满足)①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存货盘存方法:①实地盘存制(适用于交易频繁、品种多、价值低的鲜活商品零售) ②永续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在期末通过盘点存货来确定期末存货结存数量,并据以推算出本期发出存货数量。(本期耗用或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结存数)
永续盘存制:通过设置存货明细账,对日常发生的存货增减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在账面上结算各项存货的结存数。
二、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量
1.存货取得的计量
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 1)采购成本 2)加工成本 3)其他成本
1) 采购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取得的存货,其采购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中相关税费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不应计入采购成本:①从供货单位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采购成本。 ②采购过程中取得规范发票的运输费,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③存货入库以后的仓储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④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⑤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可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2)加工成本:在存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等(通常设计费应计入当期损益,但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发生的可计入成本)。
2.存货发出的计量
计价方法包括 ①个别计价法 ②先进先出法 ③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④毛利率法等。
①个别计价法:以每批(次)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该批次发出存货成本。(一般适用于特定项目的存货和劳务,比如房产、船舶、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②先进先出法: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的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使用此方法,在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的价值;在物价下跌时会低估企业库存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③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适用于实地盘存制)公式如下:
移动加权平均法公式(适用于永续盘存制)如下:
④毛利率法:指根据本期销售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商品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
三、原材料的核算
原材料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1.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1)会计账户设置:原材料(借方记入库成本,贷方记出库成本)、在途物资(借方记已付款但尚未登记入库在途物资成本,贷方记已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借方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和相关税费、运杂费等;贷方反映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物资的成本)。
按材料的用途分别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2.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1)会计账户设置:原材料(借方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贷方记出库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采购(借方记实际成本,贷方记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借方表示超支,贷方表示节约)。
2)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时,月末必须将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调整方法为:
四、周转材料的结算
企业的周转材料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1.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可以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账户,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账户进行核算。
低值易耗品价值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指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有关资产或当期损益。eg.借方记制造费用,贷方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法。
2.包装物的核算
可以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账户,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账户进行核算。
随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在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中,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随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视同销售材料处理,一方面应反映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需反映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eg.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若按计划成本核算,实际成本超支时))
3.出租、出借包装物
包装物租金收入属于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给他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若收取押金,押金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
五、存货的期末计量
1.为客观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应当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避免虚记资产的情况。
这里的“成本”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即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eg.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如果期末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则表明存货发生了跌价损失,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借方反映实际发生存货跌价时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贷方反映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
eg.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方记资产减值损失,贷方记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恢复时:借方记存货跌价准备,贷方记资产减值损失。
六、存货清查的核算
可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表示盘亏或毁损存货的金额,以及经批准结转的盘盈存货的金额;贷方表示盘盈存货的金额,以及经批准结转盘亏存货的金额。企业清查中发现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1.存货盘盈:批准处理前:借方记原材料,贷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批准处理后:借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记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批准处理前:借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批准处理后:借方记原材料/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毁损),贷方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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