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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

内容

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工本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销售二手车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行为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行为

1.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

2.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

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5.不征税自来水

6.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总结

总之,企业收到款项,如果属于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最新的财税政策去判断,以免缴纳冤枉税或者少缴税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

注意:多缴税和少缴税同样都有财务风险!

案例/解析

1.问: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纸制商品,运费为5万元,因大雨导致纸制商品被淋坏。经与客户协商,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并另赔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答:该10万元属于赔偿,没有销售行为发生,不征增值税。

注意:赔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这属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该经济赔偿就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商品,运费为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商品有腐蚀性,因而导致车辆受损,双方约定客户赔偿1万元。此1万元作为赔偿本身不应征税,但是,因为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于运费外收取的,所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交增值税。

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销售的价外费用。

2.问:我们公司收到工信局发放的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家奖励金,这个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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