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资质代办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个人转让股权交什么税)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渐繁荣,资本市场发展逐渐成熟,市场主体的投资方式日渐多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不同于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门槛低,实行登记备案制、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开展市场经营较为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也成为非常常见的投资手段。本文拟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部分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结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总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种类大致可划分为协议转让(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及货币性交易)、国家机关强制过户两类。从本质上来讲,股权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即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及税负

(一)股权出让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1.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印花税

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应当缴纳印花税。

税率:万分之五。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0.05%

(二)股权出让人为企业的情形

1.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具体税率根据情况有所区别,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合理支出)*税率

2.印花税

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应当缴纳印花税。

税率:万分之五。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0.0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以合理价格转让。另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0元转让、低价转让、“友情价”转让甚至平价转让都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在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对此项收入进行核定。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同时对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入偏低进行了例外规定,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情况可以突破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入不得明显偏低的规定。

2.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也应当以合理价格转让,同时该条文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目前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并未制定类似《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规制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入偏低的情况。学理上对于税收相关法律能否类推适用尚存在争议,因此不能肯定在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与此相呼应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关系”及相关“业务往来”进行了明确。因此,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入进行合理调整,而不是核定,原因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础,前者强调不存在正当理由,并存在欺骗行为;后者则是强调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也应当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入偏低的情况进行了规制。另一方面,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尚未分配的利润

本部分主要针对企业股东预计出让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且该有限责任公司尚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投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即属于本条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综上,利润分配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规操作,也是应有之义。企业股东可以考虑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原因本文举例解释如下:

例如甲公司斥资1000万元投资乙公司,获得乙公司50%的股权,乙公司预计平均每年盈利500万元。一年后,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寻求出让其所持有的乙公司50%股权,假设此时股权估值为1200万元,此时甲公司出让其股权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忽略其他费用及印花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计算):

(1200-1000)*25%=50万元

此时如刚好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将上一年度盈利的40%分配给股东,甲公司随后获得:

500*50%*40%=100万元

同时,由于利润被分配,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估值下降,假设此时估值为1100万元,此时甲公司出让其股权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1100-1000)*25%=25万元

综上,当企业股东预计进行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尚未分配的利润,可以考虑在转让股权前进行利润分配,一方面企业股东的投资利润得以固定;另一方面,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负较轻。

(三)一方减资(撤资)、另一方增资形式的股权转让

本部分也是针对企业股东预计出让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且该有限责任公司尚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减资的企业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减资收入-减少的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减少的实收资本/总实收资本)

本方法利用的也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果是企业股东减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股东减资需要满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要求: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

综上所述,一方减资(撤资)、另一方增资形式的股权转让由于涉及到《公司法》对减资(撤资)的规定,程序较为繁琐,实务中有较多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案例,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随着市场上股权转让的行为增多,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对这一行为的规制必将朝向精细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也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动态调整自身的行为。税收法律法规纷繁复杂,对于特定的行为类型有不同的规定,只有了解、掌握、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知识,才能将经营活动控制在法律的红线内。


作者简介

王铮铭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专注于经济犯罪、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案件。

本文由珠海合泰发布,不代表珠海合泰财务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iip208.com/zizhidaiban/12735.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8896951607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