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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规定(工商注册系统)

个体工商注册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需要名字的个体商贩或者个体商贩要提前注册名字。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证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的公证机构)出具并经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证明(身份验证文件),加盖公章。
澳门居民应提交:
(一)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局签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名称预核准(变更)申请,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预许可的(具体项目详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预许可项目目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领取《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收到《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后,按照《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向工商局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注意:
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认真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和本通知表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前,请到各区县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其经营范围为零售(不含烟草零售)、餐饮、居民服务等服务业中的美发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等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仅限于个体经营,员工不超过8人,经营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执法的内容和持续时间
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类个体工商户均应进行登记。手续齐全、文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办结:
(1)名称预注册,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待提交文件的登记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申请人委托的相关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如有需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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