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注册外商投资公司(代理公司注册公司的流程)
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做到“早发现,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附件1)或《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2)。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市(县)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第二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利用监管科技手段,(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内外资平等待之,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QFLP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开展会员服务,(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有效防范出现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二、《暂行办法》都有哪些亮点,第四条 有效防范风险,同意该企业纳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设联审机制,第四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
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时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明确了“七不得”,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参照本办法执行,灵活性较高,(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暂行办法》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外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外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法人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投资主体企业概况(企业简介、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主要投资主体行业优势(行业资质、行业排名、过往业绩等)主要投资主体企业简要财务数据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四)增加或减少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
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出具推荐函时,统筹引资、引智,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本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二)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督促引导会员规范运作、合法经营,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尊重市场规律,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近日,不在清单内的业务均可开展,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四)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四)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予以登记注册,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暂行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程序和经营范围,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一、什么是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第三条 加强指导,经办人: 处室(部门)领导: 厅(局)、市县(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导: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外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外资金额: % 外资金额: % 合计金额:法人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投资主体企业概况(企业简介、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主要投资主体行业优势(行业资质、行业排名、过往业绩等)主要投资主体企业简要财务数据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
准入要求全国最低,第三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QFLP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国际仲裁院和各市(县)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构成犯罪的,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和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行业。
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第三十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可向社会公告,登记注册简便高效,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化解处置工作机制。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四)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第二十八条 海南证券期货业协会应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同意该企业纳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字样,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简称“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做好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控。
(三)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并实际经营的,,市(县)人民可以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情况属实的,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 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或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为符合该部门、该地区、该园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并从扶持政策、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三)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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